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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于2006年出台,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2008年在中央企业实施,2009年争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国有企业全面实施。如果你单位不属于上面要求的企业,2008年还可以延续原企业会计制度。
据悉,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不得晚于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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