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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关于涉奥税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继续有效,待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二、关于外国投资者取得税后利润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原有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四、关于减免税期间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五、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六、关于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七、关于审批事项办理时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有关规定,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仍按照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应抓紧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前完成审批。
八、关于外国企业纳税年度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规定,按照老法经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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