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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外收入”账户的稽查
法规号: 发布日期: 2008-04-25
对“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金额的稽查,首先要审查已心入“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金额,看是否是销售货物,或其他应税劳务或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杖耄黄浯我蟛槠笠档幕峒拼恚偃缡钦魇赵鲋邓暗挠λ笆杖耄词欠窦铺崃讼钏岸睢?/P>
1.对收取的价外费用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凡是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收入,未提销项税额稽查
属于自己使用过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这三种商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其检查方法和出售固定资产收入大于原值,未提销项税的检查方法相同。
3.对销售残次品、副产品不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操作水平、设备、原材料等原因,会产生残次品、副产品,这些残次品、副产品的使用价值虽然比正品的使用价值低,但还是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的。因此,其销售价格要比正品低。这些残次品、副产品仍属于产品的范畴,应在“产成品”账户核算。销售残次品、副产品时,取得的收入应在“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销售残次品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结转残次品、副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账户,贷记“产成品”账户。
但是有的企业不重视残次品、副产品的成本计算,将残次品、副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制造费用计入了正品成本,残次品、副产品成了账外无成本产品,所以企业将销售残次品、副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未提取销项税额。
对工业企业销售残次品、副产品的检查,主要是审查“营业外收入”账户中是否有销售残次品、副产品的收入,假如有销售残次品的收入,看是否提取了销项税额。
4.对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对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一种是指出租、出借的包装物已到期(一般是1年,非凡情况的经批准一般不超过18个月),但包装物仍未退回,按规定没收包装物押金,作为企业的一项收入处理,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有的企业将没收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不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而是将其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另一种是指没收的价内包装物押金,所谓价内包装物押金是指包装物的价值已计入产品成本,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时得到补偿,但企业为了经济治理上的需要,要求购货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包装物退回,假如不能按期退回包装物,将没有收其押金,作为企业的一项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对没收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的检查,主要是通过检查“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明细账户的借方和“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从账户的对应关系上看是否提取了销项税额。同时检查“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明细账户的贷方,了解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时间和出租、出借包装物以及价内包装物规定的包装物收回时间,看是否有到期未退回包装物而没有没收包装物押金的情况。
5.对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未按新货物价格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其具体作法是:新商品按现行零售价格,旧商品按质作价,顾客补足新旧商品的差额,既可实现商品销售。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项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对以旧换新,旧货物是否作销售处理的检查,首先审查“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看是否有以旧换新收入,假如有以旧换新收入,再进一步审查是否提取了销项税额;其次是审查纳税人的“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看有没有哪种产品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销售价格,如有销售产品价格明显偏低而无其他非凡情况的,有可能是实行以旧换新的价销售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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