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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十送二税务处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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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9 16: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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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生产山楂休闲食品、罐头、饮料三大类产品200多个品种,目前公司的账面库存余额中有3600万元为虚假库存,其中的2000万元是企业搞促销“买十送二,在会计核算时只核算了十个的成本,余下二个没有做处理形成虚的库存数”;其余部分1600万元(3600万元-2000万元)产生的原因是“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产品发货后,未转相应的收入和销售成本产生虚的库存数”,企业的预收账款为1600×(1+20%)×(1+17%)=2246.40万元。该企业适用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及其他费为4%,成本毛利率为20%,其中成本毛利率=(不含税销售收入-产品成本)÷产品成本。
  涉税问题分析
  一、“买十送二部分的二个”涉税问题:1.需缴纳增值税为2000×(1+20%)×17%=408万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国税函〔1997〕第472号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视同销售范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需缴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408×(7%+4%)=44.88万元。
  3.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32+794.64-14.18=911.83万元。
  (1)视同销售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000×20%×33%=132万元。
  (2)因直接捐赠应补企业所得税为(2000+408)×33%=794.64万元。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可抵扣企业所得税为44.88×33%=4.81万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关于企业捐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合以上1、2、3项,A公司“买十送二”部分合计应纳税款为:408+44.88+911.83=1364.71万元。
  二、预收账款部分涉税问题:
  根据企业合同签订情况,本月预收账款全部结转到主营业务收入,涉税问题计算如下,1.需缴纳增值税为2246.40÷(1+17%)×17%=326.4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需缴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326.40×(7%+4%)=35.90万元。
  3.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600×20%-36)×33%=93.75万元。
  综合以上1、2、3项,A公司预收账款部分合计应纳税款为326.40+35.90+93.75=456.05万元。
  以上A公司“十送二”和预收账款两项合计缴税1364.71+456.05=1820.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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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9 2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涉税问题分析
  一、“买十送二部分的二个”涉税问题:1.需缴纳增值税为2000×(1+20%)×17%=408万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国税函〔1997〕第472号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视同销售范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随货赠送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视同销售范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它是一种有偿销售行为下的有偿赠送。税法说的是无偿赠送。上面所说的例子是曲解了税法的立法精神。


不补税。
这是企业的会计在核算时把账做错了。调整账就行了。没有听过做错账也要补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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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0 11: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1楼和2楼的说法,我想贴一篇文章共同讨论一下:
“买一赠一”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
  “买一赠一”是目前各种商场促销的一种基本手段,但如处理不当,将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如某大型A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买名牌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企业在销售时将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账务处理:

  借:现金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0.5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7179.49

  月末结转成本3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

   贷:库存商品-某西装 250000

     库存商品-某衬衣 100000

  某B 商场也采用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法,但他们在销售时只开具了西装的发票,而赠送的衬衣没有开具发票,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也作了以上同样的分录。

  从以上财务处理我们可以发现,A商场在发票上反映了同时销售的商品有某西装和某衬衣,因此,对售价低于同类商品单位售价的行为可以解释为低价处理,企业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而B商场在发票上仅反映了西装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赠送的衬衣也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企业应作如下纳税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29059.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9059.83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在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因此,企业应调增当月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可见,同样是“买一赠一”,由于企业的处理方法不同,对企业应缴纳的税收是有很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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