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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与执行金额不一致如何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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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17: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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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企业,我们单位在对外签订合同时,经常出现签订合同时的金额与执行合同时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有可能执行金额高于合同金额,也有可能低于合同金额。那么签订合同时缴纳的印花税,是否也需要根据执行合同的金额调整,还是就以签订合同时的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明确: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税票。因此,合同是在签订时按合同所载的金额计税贴花。签订合同时的合同金额与最终合同执行时的金额不一致,执行金额可能高于合同金额也可能低于合同金额,那么签订合同时缴纳的印花税,按上述规定不需要调整。但根据《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已贴花的凭证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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