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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商户违反协议没收的押金交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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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10: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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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以收取场地租赁为主,有一笔2007年收取的场地押金,由于该商户违反协议规定私自撤场,押金不再退回。现转为营业外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方的押金应视为违约赔偿金,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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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20: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支持一下,非常感谢!! 服务器很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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