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十二2008年11月13日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方法的规定。
原内资、外资税法对生物资产均未有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对生物资产也没有直接做出规定。但是,生物资产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且与一般的资产相比又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具有特殊的自然增值属性,其计税基础、支出扣除等方面具有特殊性,需要做出特殊的规定。鉴于生物资产在会计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等方面所凸显出的特殊性,尤其是对于农业企业而言,生物资产往往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物资产进行正确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将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企业会计准则列专章对生物资产做了规范。本条关于生物资产的概念和计税基础的确定等,都是借鉴和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具有生命的劳动对象,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可用材料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一般而言,消耗性生物资产要经过培育、长成、处置等阶段,如用材林就要经过培植、郁闭成林和采伐处置等阶段。消耗性生物资产通常是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存货的特征,应当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与企业会计上的做法一样,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本条例是将其作为存货来看待,适用存货的有关规定,没有对其做专门的特殊规定。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从目的上来看,公益性生物资产与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有本质不同。后两者的目的是为了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公益性生物资产主要是出于防护、环境保护等目的,尽管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具有服务潜能,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由于公益性生物资产具有公益的目的,虽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企业资产,但实际上它属于不可变现的资产,因公益性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已经作为费用直接税前扣除,也不存在提取折旧的说法。所以,本条例未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扣除等作出专门规定。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概念。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界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上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界定完全一致。首先,这项生物资产必须是出于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也即是为企业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而持有,这是生产性生物资产与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主要区别之一。其次,它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这些类别的生物资产都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具有经济功能,如经济林、薪炭林可以用来获取其他能源性材料,产畜能直接带来具有经济利益的生物资产,役畜能被企业用来为他人提供服务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具备自我生长性,能够在持续的基础上予以消耗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其服务能力或未来经济利益,属于有生命的劳动手段。与消耗性生物资产相比较,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大不同在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具有能够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反复使用,从而不断产出农产品或者是长期役用的特征。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农产品后,该资产就不复存在;而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农产品后,该资产仍然保留,并可以在未来期间继续产出农产品。因此,通常认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固定资产的特征。但基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上的特性和保值增值等的特殊性考虑,本条例将其单列出来,作专门规定。
二、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等价形式补偿,从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本条关于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会计准则上的相关规定一致。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其计税基础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购买价款,这是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的主体构成部分,是指企业通过货币形式,为购买生产性生物资产所支付的直接对价物。其次是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企业为购买生产性生物资产而缴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如签订购买合同而缴纳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支出,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场地整理费、装卸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由于企业都没有直接用支付货币的形式来获取,也就不存在直接的货币表现形式的对价物,无法直接确定其购买价款,较为特殊,无法按照资产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的计算基础。所以,只能以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加上企业为获取这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如装卸费、裁植费、保险费、运输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此种情形下获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并未对企业自行营造或者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自行营造或者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在营造或者繁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是可以当期费用化的,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会计准则对于如何确定自行营造或者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十三2008年11月13日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具体如何折旧的规定。
与固定资产类似,生产性生物资产虽然是有生命的动物或者植物,其存活或者使用期限也较长,不是一次性实现其效益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也应逐期分摊,转移到它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劳务中去,这也符合企业所得税中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要求。所以,生产性生物资产需要按照规定计提折旧,以确定企业所实际发生的成本。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只能是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提折旧方法有很多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等,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在会计上,企业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或者同时采用直线法和其他折旧方法,只是采用其他折旧方法计提的所谓折旧,在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得不到税务机关的承认的。直线法又称年限平均法,它是指按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采用这种方法,最大优点是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征管。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时限。
企业计算折旧的起算时间是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实际发生原则,生产性生物资产只有实际投入使用时,才发生实际的支出,才允许开始计提折旧。所以本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之所以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投入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这主要是考虑到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时的时间往往不是月份的开头,不太好操作,而且计提折旧起算时间的早晚,一般只是涉及到纳税义务的时序问题,并不影响固定资产的总折旧额,所以本条规定计算折旧的起始时间为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相应的停止计算折旧的时间也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开始和结束时间前后对应,便于操作,对企业来说也是公平的。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计净残值,又称估计残值,是指假定生产性生物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通俗的说,预计净残值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停止使用时,预计残料变价收入扣除清算时清算费用后的净值。在计算折旧时,把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减去估计净残值后的余额称为折旧基数或者折旧总额。所以,预计净残值的大小和确定方法,直接影响到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考虑到规定所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均适用同一个净残值率下限,并不是一个精确的做法,事实上每一项生产性生物资产净残值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而企业无疑是最有发言权的;且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且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和残值在经营期内均可税前扣除,不规定残值率的下限,有利于企业及时足额补偿成本消耗,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大,也有利于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协调。所以,本条取消了预计净残值最低比例的限制要求,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但是,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预计净残值的依据是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也就是说企业确定预计净残值并不是随意和毫无根据的,而是必须尊重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自身特性和企业使用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并非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而是出于某种避税等非合理商业目的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将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即企业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等,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后,就不得再变更。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净残值,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一般只是涉及到企业纳税义务的时序问题,但是考虑到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不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做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做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企业在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是,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者实物产量;二是,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三是,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但由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具体类别很多,其经济寿命各不相同,因而出于操作简便和税务机关监管方便的考虑,本条在综合考虑主要生产性生物资产经济寿命的基础上,采用简易分类的方法,对林木类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了明确。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等,由于这些植物的生命周期较长,使用年限也较长,其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分摊时限也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较长,本条从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等角度出发,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将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较之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缩短,所以本条规定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三、企业在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即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生产性生物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结合本企业的特殊情况,在比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