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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2009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 税 [ 2 0 0 9 ] 3 4 号 )。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税 [ 2 0 0 9 ] 3 0 号 )。
《通知》规定,清洁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税 [ 2 0 0 9 ] 2 4 号 )。
《通知》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662,701.2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结构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四、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 税 [ 2 0 0 9 ] 2 9 号 )。
《通知》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二十五、2009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 税 函 [ 2 0 0 9 ] 1 4 5 号 )。
《通知》规定,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 税 发 [ 2 0 0 4 ] 1 5 0 号 )的规定执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 国 税 发 [ 2 0 0 4 ] 1 5 0 号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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