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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CFO)之间,不是你选择做哪个职位的问题,而是一个权责定位与职责明晰的问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首席财务官吴孟飞向《中国会计报》记者表示。
这些不同的称谓对职责的期待是相同的吗?显然不是。
但目前,这已经成为了困惑“总会计师”们和“CFO”们的一个难题。
一个简化的解释
总会计师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头衔,在当时也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但是在进入市场经济之后,一般企业总会计师都是在对总经理负责。
而财务总监制度则起源于西方国家。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两方利益不一致时,并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在我国,“财务总监”的出现是在“总会计师”之后。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财务总监制度源自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 督,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实质上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中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
“一个简化的解释就是,财务总监的职责是由总会计师职责、预算职责、金融职责和内部控制职责等的综合。”吴孟飞认为。
在角色上的转换
1990年,国务院第72号令《总会计师条例》第三条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国资委2006年第13号令《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规定:“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同时,《暂行办法》规定:“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的职位,但应当明确制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财政部2006年41号令《企业财务通则》也明确了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其中包括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的称谓头衔,但是更多地是明确他们的职责。吴孟飞表示,“从总会计师向财务总监的转变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历史、机制和文化因素,这个过程还将持续若干年。财务总监将会名至实 归,而总会计师将只是总会计师。”
在头衔与职责上的困惑
在我国,最初使用“财务总监”称谓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上海、深圳等地一些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基于良好的监督效果,财务总监制度逐渐得以推广。
如今“财务总监”的称谓方式已很普遍,但是其定位在各个企业中的差异较大。有的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国有企业对总经理负责的“总会计师”。有的“财务总监”则是指“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有的对董事会负责,有的对总经理负责,还有的对监事会负责。
吴孟飞表示,实际上,从总会计师到CFO,财务高管的管理范围大大扩大了,这不仅是对他自身的挑战,也是对其同事的挑战。因为在行为模式上,CFO需要更宽泛地理解企业,还需要具备企业经营的能力。
但是,目前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和财务总监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端,部分企业要么没有按照《会计法》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设置了也不让总会计师进入高管层面,而且很多企业的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经理团队中处于不太重要的位置。
另外,也有一些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位的企业,不是把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设在董事决策层,而是设在经理执行层,只对总经理负责,不对董事会负责。
由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因此,在实践中,尽管有专家学者曾提出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可同时运行,但是这并不能改变现有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不能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所有方面负责的局面。
“其实,要想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于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来说称谓并非最重要,真正重要的是财务管理体制的实质。”吴孟飞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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