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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考察费、奖励个人外出旅游,是否要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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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6: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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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京财税[2004]188号规定,对于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通过为营销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负担旅游费用方式的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取得奖励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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