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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普通住房从1.5%下调至1%旧规时间:2003年4月24日
政策摘要:2003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随后,包括广州在内各个城市按要求纷纷取消了契税优惠政策,恢复至国家要求的普通商品住房1.5%,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为3%。
新政时间:2008年10月22日137号文,2009年3月3日“粤15条”
政策摘要:《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内容是:一是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二是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粤15条”中第十条规定,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其契税按1%征收。
前后对比
此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普通商品住房1.5%,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为3%。随后,包括广州在内的各个城市都推出过购房契税优惠至1%的政策。在2003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后,各地都取消了契税优惠。
在137号文中,明确了个人首次购买90万平方米及以下住房,能享受契税1%的优惠,而“粤15条”则放宽为“普通住房”,意味着在广州购买90-144平方米的物业,也能享受这个优惠。不过,该条款在广州落地,还需要完善配套政策。
市场现状
契税的减免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好处。按照目前主流总价在100万至150万之间的产品,可以享受的优惠都达到万元以上,而广东把享受契税优惠的面扩大到了144平方米,基本囊括了首次置业和换房的自住群体。
黄金楼市认为
契税优惠虽然对于老百姓来讲比例不大,但再累加其他利率方面的优惠,买家得到是真金白银的优惠,自然吸引力更大。同时,更关键是传递了政府的态度,增强了买家的信心。
营业税:
全额免征年限从超5年降至超2年
旧规时间:2006年6月1日
政策摘要:《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要求,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的,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转手交易的,按其卖、买房价差额征收营业税。
新政时间:2008年12月20日“131文”,2009年3月3日粤十五条
政策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其中规定: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不足2年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而“粤十五条”则规定,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差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前后对比
在2006年,为了抑制炒房,政府对营业税免征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提高了房屋转让成本。而去年以来,为了促进二手市场,131号文件恢复了两年的免征年限,粤15条对非普通住房转让也作出了减免规定,优惠幅度超过了131号文。
市场现状
营业税占二手房交易中税费的较大比例,全额征收营业税的年限从5年放宽至2年,对于二手市场来讲是个明显的利好,大幅降低了二手房交易费用,因此,今年以来,二手市场也跟随一手市场明显回暖。
黄金楼市认为
二手房和一手房市场应该形成良性的互补和循环,如果二手房交易税费过高导致了二手房交易低迷的话,也不利于卖旧房买新房的改善型自住需求的激发。如何分辨改善型住房需求和炒房行为,政府部门应该有更多指标的考量。
土地增值税:从强制交纳到分期交纳
旧规时间:2007年1月16日
政策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60%不等。
新政时间:2008年10月22日137号文,2009年3月3日粤15条。
政策摘要:《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粤15条对已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企业,由于资金流暂时出现困难而无法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在纳税期限内作出分期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划。
前后对比
对于发展商来讲,该项条款受益明显。2007年政府重新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是为了打击囤地行为,各大开发商也都准备了土地增值税提留而导致了净利下降,也增加了发展商的资金困境,很多企业进行了
亏损确认审核
。
市场现状
目前,广东多家开发商的资金困境已经明显得到缓和,而土地增值税可以分期交纳的政策,可以让开发商的资金压力进一步减缓。开发商有重新拿地的冲动,与拿地负担资金减轻有较大关系。
黄金楼市认为
土地增值税是打击囤地的有力武器,给开发商资金解压应力避免新的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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