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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按20%缴营业税规定废止 新税率由地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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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6: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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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财税[2009]61号),表示将自2009年1月1日起,现行30个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失效。夜总会、歌厅等娱乐业适用20%税率的规定也宣布废止。   按照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全文废止。据悉,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二条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也同时废止。中国会计社区! Z7 x6 \' E. b: T

1 F- i% M1 M, o    记者从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那里获悉,上述文件废止后,按照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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