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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降低年终奖个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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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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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一年的努力工作将换作丰厚的年终奖。但是,由于年终奖数额巨大,需要缴纳一笔不小的税款,让许多纳税人心疼不已。其实,只有让年终奖发得更科学一些,可以让纳税人合理节约不少税款。昨日,成都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为本报读者介绍了几种合理的避税方式,可以让读者们在年终节约不少钱。
  分月发放税负最低
  税务师介绍,由于年终奖金数额较高,所以最高适用税率往往达到25%~35%,在这样的计税方法之下,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税负是最高的,而将奖金平均分到各个月发放税负最低,所以,将年终奖金分到各月发放也成为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方法。
  年终奖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假设某企业管理人员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对其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该员工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2000)×20%-375]×12=1470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45%-15375=38625元;共计14700+38625=53325元。
  如果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2000)×20%-375]×12=38700元,节税53325-38700=14625元。
  有时多发不如少发
  税务师介绍,有时单位的年终奖多发1元,税金就会多缴许多。比如年终奖为24000元按上述计算应纳税2375元,而年终奖为24001元就要缴纳个税:24001×15%-125=3475.15元。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
  新的文件规定,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该商数刚刚超过个人所得税的某一计税级数,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全额计税,这样就有可能导致个人收入的增加不及税收的增加,导致个人税后收入反而下降。
  如果一个人的年终奖为6000元,除以12后,得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但是,如果其年终奖为6001元的话,除以12后,商数略高于500,适用税率就变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变成575.1元。同理,可以计算出其他处于不同级数的税后收入相等的年终奖发放范围(详见上表),企业可以以此来确定适当的年度奖金发放额。
  奖金转为员工福利也划算
  除分拆奖金外,发放有价证券、礼品、购物券等也较常见的避税方式。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业,公司年终会给表现出色的员工配发股份,参与公司分红。按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即使缴税,也比十多万元年终奖适用的30%~45%的比例税率低很多。不过单位发放的有价证券、礼品,最好根据市场价来折算纳入个人收入缴纳个税,否则日后查账时一旦被发现,就要补缴税款并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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