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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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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1: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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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即如果当期权利没有行使完,就予以取消,并且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使用的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会计规定:

  非累积带薪缺勤,诸如婚假、产假、丧家、病假等带薪休假权利不存在递延性,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职工提供的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薪酬时一并处理,因此,会计期末勿需将企业未享受的非累积带薪缺勤作为一项负债挂账。

  但是,如果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权利时, 企业没有任何货币补偿,则不做会计处理,如果有一定金额的货币补偿,则应该在补偿当期确认一项负债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中。

  税法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规定: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甲公司2008年10月有2名销售人员放弃15天的婚假,假设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200元,月工资为6000元。

  1、假设该公司未实行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1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00

  2、假设该公司实行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补偿金额为放弃带薪休假期间平均日工资的2倍,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2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00
          应付职工薪酬——非累计带薪休假    12000(2×15×200×2)

  实际补偿时一般随工资同时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000
      应付职工薪酬——非累计带薪休假 12000
      贷:库存现金                      24000

  注:对于企业支付员工的按照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若超过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扣除范围,则应作为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在企业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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