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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及价值确认之间存在差异,导致纳税调整难度加大,纳税调整成本增加,为了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和税法,降低纳税调整成本,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协调。
一、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还规定了换入资产的成本有两种计价方法: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公允价值确定之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公允价值是市场价格,而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分三个级次:第一,资产或负债等存在活跃市场,即符合税法中的情况,公允价值即为市场价格:第二,资产或负债等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即为市场价格;第三,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采用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新会计准则要求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价值视为能够可靠计量:采用公允价值确定的估计数变动区间很小;在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这后一种情况是指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资产公允价值在一个变动区间,区间内出现各种可能情况的概率或可能性能够合理确定。
税法和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是不同的,按第一级次确定时,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没有差异;但在没有市场价格时,即按第二和第三级次确定公允价值时就会产生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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