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雅格

201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冲刺阶段精华讲义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14: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国债包括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1988年以前采用行政分配方式→1988年财政部首次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国债→1991年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1996年起广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凭证式国债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 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投标的限定。
(二)国债承销程序
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招标发行、远程投标、债券托管、分销。
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财政部和人行一般每年确定一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各类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均有资格申请加入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承销商在分得所承销的国债后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发售采取向购买人开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发售数量不能突破所承销的国债量)。
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限改为1个月。
(三)国债销售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财政部允许承销商在发行期内自定销售价格。
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1)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高低及其变化对国债销售价格起着显著的导向作用。
(2)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3)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4)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
(5)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
(6)其他国债分销过程中的成本。
二、金融债券
(一)发行条件
1.政策性银行(3家)
2.商业银行: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最近3年连续盈利。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4.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发行操作
1.发行方式: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若后者,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发行申请文件报人行备案,并按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2.担保要求: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则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银监会批准免于担保的除外。
▲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3.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及每年跟踪信用评级;
4.发行的组织:组建承销团;
5.异常情况处理
6.其他事项
(三)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兑付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四)信息披露
披露的途径: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
▲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相关情况。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及兑付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三、企业债券
(一)发行条件
基本条件
①了解《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基本规定。
②《证券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进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2)募集资金的投向(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证券法》: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产权(股权)、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
(二)条款设计和申请核准
1.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1)发行规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证券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企业债券每份面值100元,以1000元人民币为1个认购单位。
(2)期限:原则上不能低于1年。
(3)利率及付息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4)债券的评级
(5)债券的担保
(6)债券的承销组织
2.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报送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核准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会签后,由国家发改委下达发行批复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核准利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进行资格认定和发行与兑付的风险评估。
国家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发行与上市
1.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流通。
2.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的上市流通
(1)准入条件
①依法公开发行。
②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③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④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⑤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2)审批程序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同业拆借中心应按照上述条件对要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进行甄选,符合条件的,确定其交易流通要素,在其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其交易流通。
(四)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1)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人行报告。
(2)披露的方式
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进行信息披露。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应在安排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书面报告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审核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人行提交该季度公司债券托管结算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公司债券
(一)发行条件
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二)条款设计
1.条款设计及其他安排
(1)定价。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2)信用评级。
(3)债券的担保。对公司债券发行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
2.发行方式
上交所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进行分类管理。即达到一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原则上可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全市场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发行;否则,只能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而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发行。
(三)发行与上市
1.公司债券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上市条件:
▲经有关部门核准并发行。
▲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债券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
▲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证交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另,只有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才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交易,否则,只能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交易。
▲发行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
▲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率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与上市
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条件
▲依法公开发行。
▲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机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四)信息披露
1.债券交易所上市后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1)发行人应遵守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重要的几条):▲发行人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2)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向证交所提交定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3)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有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证交所提交临时公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4)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5)债券到期前1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证交所网站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2.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信息披露
(1)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材料: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眼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2)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业拆借中心或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等)。
五、短期融资券
(一)发行规模与资金使用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资金使用: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二)发行的操作要求
发行的操作要求(4个方面)
1.承销的组织
2.信用评级
3.利率与费率确定: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4.交易、结算与兑付: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短期融资券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同业拆借中心为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三)信息披露
1.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1)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1期会计报表)。
(2)首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2.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
3.本息兑付的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在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4.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
六、中期票据
相关要求
1.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2.企业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3.披露要求。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在银行间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4.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有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七、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同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截止2009年底,北京顺义区、山东省诸城市和山东省寿光市等3只。
(一) 发行规定
1.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2.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
3.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得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二)发行与上市
1.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商机构承销。
2.集合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集合票据。
集合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三)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用途的披露:
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进行披露,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八、证券公司债券
(一)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企业债发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发行人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②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③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④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⑤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⑥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前述②—⑥的要求,且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何谓合格投资者?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①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②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③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2)募集资金的投向
应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③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二)条款设计和申请核准
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与企业债券类似。
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三) 发行与上市
1.证券公司债券应当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2.公开发行的债券如何交易?
应申请在证交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证监会批准,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
3.若上市,须满足哪些条件?
(1)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
(2)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000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
(4)其他。
4.哪些情况下,债券可以转让? 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最小转让单位不得少于面值50万元。应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应当符合转让场所的业务规则。
(四)信息披露
1.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披露
2.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披露
3.公开发行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4.公开发行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
5.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
九、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有哪些?(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1.余额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受托机构应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人行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信用评级
3.承销的组织
4.其他相关事项
(二)信息披露
1.披露的途径?
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披露信息的要求?
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不可泄露信息的情形?
受托机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十、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中国的外国债券或熊猫债券市场便由此诞生。
(一) 发行条件
发债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
2.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10亿美元以上。
3.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计划。
(二) 条款设计和申请核准
了解审批体制
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同意。
(三)发行要求
1.会计标准与法律要求
(1)财务资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注册的会计师依据中国会计标准进行审计并对外披露。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进行法律认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债券的承销
(1)应组成承销团。
(2)承销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3.利率的确定
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14: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


  种类
    发行条件、条款设计
    操作要求
    发行与上市
    监管和信息披露
    B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特征: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投资主体的要求:
  仅限于:
  A.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C.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D.拥有外汇的境内居民
  E.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与上市条件
  1.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发起人的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2.申请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重点:(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发行方式:一般采取配售方式。
  发行准备
  (一)实施企业改组方案
  (二)选聘中介机构
  (三)尽职调查
  (四)提供法律意见
  (五)资产评估
  (六)财务审计
  (七)设立公司
  (八)提交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
  (九)核准
    (一)国际推介与询价(预路演、路演推介、簿记定价三个环节)(二)、国际分销与配售(多选)
  1.计划安排国际分销的地区与发行人和股票上市地的关系
  2.发行准备的便利性因素
    (一)招股说明书的形式
  1.两种形式:招股章程形式和信息备忘录形式
  2.原则:招股章程的编制应当严格符合外资股上市地有关招股章程必要条款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3.根据外资股发行对象的不同,发行人和承销商往往需要准备不同的招股说明书
  (1)采用私募方式发行外资股的发行人,需要准备信息备忘录; (2)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外资股,发行人需要根据外资股上市地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准备招股章程。
  (3)如果发行人拟在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时还准备向一定的机构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进行配售,则应当准备符合外资股上市地要求的招股章程,同时准备适合配售或私募的信息备忘录。
  (二)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多选题)
  资料准备;招股说明书草案的起草;验证指引或验证备忘录得编制;责任声明书的签署
    H股
    (一)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凡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向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具体第三项)
  ▲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1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二)H股的发行与上市条件(六方面重点内容)
  (1)盈利和市值要求(以下条件之一):▲.公司必须在相同的管理层人员的管理下有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以往3年盈利合计5000万港元(最近1年的利润不低于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的利润之和不少于3000万港元)并且市值(包括该公司所有上市和非上市证券)不低于2亿港元;
  ▲.有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最近1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并且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公司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且最近1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
  (2)最低市值要求(2亿港元);
  (3)公众持股市值和持股量要求:▲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为5000万港元;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香港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4)股东人数要求:▲按“盈利和市值要求”第1.2条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公司至少有300名股东;按“盈利和市值要求”第3条申请上市的发行人至少有1000名股东。
  ▲ 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司持股量的50%;
  (5)持续上市责任:▲控股股东必须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公司的股份,并且在随后的6个月内控股股东可以减持,但必须维持控股股东地位,即30%的持股比例;
  (6)公司治理要求:▲公司上市后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常驻香港
  ▲需指定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发行人董事会下须设有审核、薪酬和提名委员会。
  ▲ 审核委员会成员须有至少3名成员,并必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1名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出任主席者也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H股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加国际配售
  初次发行H股须进行路演 
    内地企业香港创业板上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 重点)(包括运作历史、市值要求、公众持股市值与持股量要求、股东人数四方面要求)
  1.运作历史要求
  要求新申请人在大致相同的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
  若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此规定可减至12个月
  ▲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
  ▲上一个财政年度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上一个财政期间的资产总值不少于5亿港元
  ▲上市时预计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但须注意的是,在创业板不设立盈利要求。
  2.市值要求
  ▲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实际上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
  ▲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5亿港元。
  3.公众持股市值与持股量要求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1.5亿港元。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最低限度要达3000万港元)。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公众持股量必须为下述两个百分比中的较高者:由公众持有的证券达到市值10亿港元所需的百分比或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0%。
  4.股东人数要求
  ▲如发行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至少有100名股东。
  ▲如发行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至少有300名股东。
  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东合计的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
    境外上市
    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条件(重点掌握)
  ▲最近3年连续盈利
  ▲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  ▲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管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1-6-16 14: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2章

一、公司收购概述
(一)收购的形式分类
  分类的角度
    收购的形式
    并购双方行业关联性
    ▲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
    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抵制
    ▲善意收购▲敌意收购
    支付方式
    ▲用现金购买资产
  ▲用现金购买股票
  ▲用股票购买资产
  ▲用股票交换股票
  ▲用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
    持股对象是否确定
    ▲要约收购:所有股票持有人
  ▲协议收购:特定的股票持有人
  (二)了解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
(三)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
首先,并购双方一般都聘请证券公司;但是,一家财务顾问不可以同时为并购双方同时提供服务。
1.财务顾问为收购公司提供的服务
(1)寻找目标公司
(2)提出收购建议
(3)商议收购条款
(4)其他服务:帮助准备要约文件、股东通知和收购公告
2.财务顾问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服务
(1)预警服务:监视股价,追踪潜在的收购公司
(2)制定反收购策略:阻止敌意收购
(3)评价服务:评价目标公司和它的组成业务以便在谈判中达到一个较高要价
(4)利润预测
(5)编制文件和公告
(四)公司反收购策略
1.事先预防策略:是主动阻止本公司被收购的最积极的方法。
2.管理层防卫策略:▲金降落伞策略▲银降落伞策略▲积极向其股东宣传反收购的思想(特别适合于目前公司的经营状况相当成功的公司)
3.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
在没被收购之前,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收购条款。常见的反收购条款有:
(1)每年部分改选董事会成员。如每年改选1/3的董事席位,即使收购方获得多数股票,也无法立即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
(2)限制董事资格。即目标公司在董事任职资格上进行一些特殊的限制,使得公司的董事都由与己方相关联的人来担任,或公司的某些决策须绝大多数股东投票通过,以增加收购方控制公司的难度。对董事资格的特殊限定应以不违背《公司法》的要求为前提。
(3)超级多数条款。即如果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过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80%以上。
4.毒丸策略
(1)负债毒丸计划(2)人员毒丸计划
5.白衣骑士策略
6.股票交易策略:(1)股票回购;(2)管理层收购
二、上市公司收购(重点)
(一)基本概念
(1)收购人: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
(2)上市公司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实际控制人)
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三)掌握要约收购规则
1.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
▲全面要约: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部分要约: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交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2.在以下情况,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①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②收购人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
③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
④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
(1)应尽的职责:
(2)禁止事项: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4.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
对同一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5.收购支付方式
收购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1)现金支付
应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2)证券支付
应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6.收购要约
(1)概念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2)收购要约的适用与变更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有效期(四种情况)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发出公告后至收购要约期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约定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7.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
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
(四)协议收购规则
1.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向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对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按照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1/2
▲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五)间接收购规则(非持股)
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应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其后,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1.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7条):符合产业政策并有利于公司成长方方面。
2.《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
▲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
①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减资。
②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③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④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
3.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①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②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③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二)重组程序
1.初步磋商
2.聘请证券服务机构
3.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与相关资产的定价
(1)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
上市公司拟进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或“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2)相关资产的定价。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4.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文件的披露与上报
5.股东大会决议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中国证监会审核:
▲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①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l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②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③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其他情形。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发行股份价格的限制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3.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应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四)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据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四、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章程
(一)适用事项
1.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2.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4.其他情形。
(二)并购重组委员会的组成(同发审委)
1.委员构成和任期
共25名,证监会的专业人员5名+证监会外的专家20名。
并购重组委员会设会议召集人5名,每届任期1年,可连任,但继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2.委员任职资格
(三)并购重组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同发审委)
(四)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证监会支付,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为5名,每次会议召集人1名。
▲审核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且不得弃权,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他财务顾问机构)
(1)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
⑤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
②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⑥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⑦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3)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
大部分规定同上,特别的两条:①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职业经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
  转让原则
    转让范围
    受让方资格
    转让程序
    转让后的政策待遇
    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坚持“三公”原则。
  4.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1.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2.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企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3.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外商具备的条件:
  1.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2.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3.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1.审批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
  ▲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国资委负责。
  ▲涉及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财政部牵头。
  ▲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
  2.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公开竞价
  3.转让价款的支付
  ▲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
  ▲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4.外资外汇登记
  转让当事人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
  5.股权过户
  6.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外汇收入的处置
  转让方:在规定期限内结汇。
  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之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利润、股权再转让获得收入、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购汇,汇往境外。
  
    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一)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3.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进行投资。
4.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适用范围
(1)股权并购情形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独资企业。
(2)资产并购情形
▲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2.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
而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的情形。
3.基本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界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和债务的处置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3)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
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并购当事人可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4)出资时间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
(1)股权并购的条件:
▲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 1年交易价格稳定。
(2)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构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1)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2)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并购境内企业。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1-7-16 22: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全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1-7-18 12: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LZ辛苦了~~!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1-7-25 11: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LZ辛苦了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1-7-27 09: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1-8-9 19: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word版啊~~~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1-8-9 20: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

谢谢楼主,要是楼主直接给word版附件最好,不然自己复制排版很麻烦啊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1-9-1 11: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最新的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

GMT+8, 2025-4-6 08:06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