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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旖旎蛋蛋 于 2012-3-16 13:26 编辑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2.申请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份。 4.申请时限。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前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6.审批权限。延期申报申请由税务所核准,报区县分局备案。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对逾期办理申请的,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②审查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审核其真实性、合理合法性。 ③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确定纳税人预缴税款。 (3)核准。经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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