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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申请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埠经营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件2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1件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件
4.申请时限。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外埠经营登记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
②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之前,如果逾期办理报验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核准。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
(4)缴销。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缴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缴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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