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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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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4: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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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旖旎蛋蛋 于 2012-3-20 09:02 编辑


【问题】
    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所销售的货物是按差价开具发票,还是按货物的全额开具发票?收取的旧货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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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08: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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