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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我们集团公司大规模的投资上项目,工程核算工作量相当大;工程预付对象有几百家,预付款每年数十亿元。企业投资同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大多不只是一家。预付工程款的对象,也不会只有一家。当企业工程投资项目不唯一,预付工程款的对象也不唯一时。我们照搬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实务核算时出现如下问题:
1. 预付的工程款很难与承包商对帐。
2. 工程发生的共同费用进行分配时,没有专用的工程费用分配制度。
3. 因制度未规定多项目工程同时投入,必须在“具体工程项目”下设置在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实务核算工程项目发生会计业务时,按现行土建、安装明细记入在建工程。在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时才发现不能分清具体工程项目的准确投资。如炼钢工程、炼铁高炉工程。
失败的会计核算实务。促使我仔细研究了1993年实施新制度以后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多版本的会计教材。发现多次修订的会计制度,只有在建工程核算制度未做修订。2004年财政部进行新准则、新制度修改。我认为会计理论研究界会有人对在建工程核算提出修改意见。但看到2005年的《财务与会计》第10期小型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仍旧照搬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时,我意识到在建工程核算制度问题没有解决。如果现行的在建工程制度仍继续执行,还会有更多的企业工程核算出现类似问题。
l 现行的在建工程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未规定设置预付工程款核算明细科目。
2.未规定工程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未规定因工程投资而发生的费用的分配办法。
l 提出修订在建工程会计制度的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1.在建工程应设置预付工程款的理由是:
Ø; 为了准确的反映企业资金流出信息。
实务中的预付帐款就应按预付生产经营款、预付工程款两部分进行核算。
Ø; 按客户设置预付工程款便于与客户对帐。
出包工程中会计实务预付的工程款、支付承包商的生产物资,做为预付工程款中的备料款;不论是土建工程还是安装工程。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必须提供经过审计后的结算书。结算时投资企业实际付款数额为:
实际的付款额=竣工结算书结算价款—预付的工程款—预付的备料款—扣除质量保证金。
Ø; 按现行制度预付工程款直接记入在建工程。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投资企业往往不能提供预付款和以“料”抵“款”准确的数额。
当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唯一时,预付设备款也不能直接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这是因为企业预付款大多是成套设备款。成套设备中的每件设备制作不会是同一厂家,且制作期间也不是同步。预付款的对象不是一家;设备不同时进厂,预付款的结算过程的准确性就要求必须对预付款进行明细核算。
2.企业投资项目不唯一。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核算时,应分别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一是便于准确的计算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二是便于工程竣工结转固定资产后即能分核算单位、又能分类计提折旧。
3.投资有风险。
投资成本是固定资产原值的价值基础。风险投资分析中的静态分析要求的对工程投资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因此指导在建工程核算的会计制度必须导入投资成本概念。
l 目前我们采取的工程投资核算方法是:
Ø; 对于预付的工程款我们采用核算办法有:
1. 在应付帐款科目下建立明细科目进行预付工程款明细核算。
2. 或是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预付工程款明细核算。
3. 单独设置预付工程款一级会计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在预付帐款下设预付生产经营款、将预付工程两类进行分别核算。
如采用以上第一、三种方法核算时。月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预付的工程款调整到固定资产类中;单独设置预付工程款项填列。以准确反映工程支出情况。
Ø; 工程投资成本的核算。
对于工程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根据可辩认原则进行核算和分配。凡是可辩认的工程支出直接记入所属工程项目,不可辩认的共同费用我们采用参照生产成本核算办法对料工费进行分配后记入。如:勘察设计费、工程项目管理费、研究试验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指按照规定应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设备成套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工程保险费、工程监理费、财务费用、土地征用费用、拆迁费用。凡是能界定清楚具体项目的直接分配记入,不能界定清楚的按投资额比例分配,或是选择其它分配方法。
l 根据以上问题提出如下核算程序及会计科目设置。供国和探讨。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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