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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2]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我局3月22日在外网公布具体操作要求,现有纳税人提出财务如何处理问题,现明确如下: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时,财务处理如下:借:经营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以后进项税额转出;2、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当月抵减增值税税额后,财务处理如下:借:未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补贴收入(为当月抵减增值税税额)
江东区国家税务局 2012/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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