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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房产兼装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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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5: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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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今天就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明确企业销售房产兼装修行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该负责人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按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该负责人明确称,不征收营业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故不征收营业税。
    针对公司受托拆除建筑物取得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该负责人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此外,就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该负责人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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