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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企业免征契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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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09: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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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全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划转的房屋,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后其存续的土地、房屋权属,均可以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方面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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