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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 2016造价工程师《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考点总结(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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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1: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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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协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解除;当事人违约时合同解除;

  2.当事人违约情形: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3.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4.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5.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承包方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争议的解决方式:调解或和解、仲裁、起诉;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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