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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 高手进来,不是高手的别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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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5: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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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材造价管理254页计税依据第四条中: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可是后边例5.3.1中,甲公司把抵债收回的一幢市价2200万元的住宅楼抵顶乙公司劳务费时,却以2200万元作为计税营业额。我认为根据前边的解释应该在2200万元基础上减去当时的抵债金额,如果这幢楼当时抵顶了2000万元,计税营业额应该是2200-2000=200万元。你们认为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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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3: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一下,例题是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我的理解乙公司再销售抵债所得这栋楼的时候才是按减去抵债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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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2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没高手出来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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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6: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高手,只是来围观的。建议你听一下建工达江精讲班有关这部分的课件,他提到了这个例题。我给你的建议是:就当这个例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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