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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标准技术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四
二、质检实施机构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 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
三、质检人员要求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四、质检实施机构职责(见文件)
测绘标准技术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五
一、监督检查方式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抽样检验,其工作程序和检验方法,按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执行。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时间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二、对“批不合格”异议的处理
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异议的,测绘单位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三、独立检验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质检中心、质检站对监督检验结果的独立判定。
测绘标准技术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六
一、质检结果公布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 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用户权利
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向测绘主管 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五、测绘成果管理
一、测绘成果汇交保管
二、测绘成果提供使用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审核与公布
测绘成果汇交保管---汇交管理一
汇交与接收主体: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外国人来华有关测绘成果的汇交见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部分。
测绘成果汇交保管---汇交管理二
汇交内容: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必须汇交的成果具体内容见《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汇交目录)、第五条(汇交副本)
测绘成果汇交保管---汇交管理三
一、汇交时限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二、成果移交与公布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测绘成果汇交保管---保管管理一
一保管制度与设施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
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二、存放设施、条件要求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测绘成果汇交保管---保管管理二
一、保管单位保管要求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二、出资人、承担测绘项目单位要求
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
测绘成果汇交保管---保管管理三
一、科技档案保管原则
各单位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测绘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利用。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时间
二、科技档案保管要求
各级测绘科技档案保管部门应按照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要求,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了解测绘科技档案的利用情况,防止档案材料的破损、变质、对已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修复、复制或销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有保证档案完整与安全的责任。
三、科技档案库房要求
为确保测绘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应设置符合档案库房建筑规范要求的专用库房。
测绘成果汇交保管---保管管理四
一、协作项目保管分工
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测绘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套完整档案。协作单位可以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均档案正本,但应将副本或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二、保管期限:
永久、长期(15年至20年) 、短期(15年以内)
三、保管要求
未满保存期限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涂改、伪造和损坏。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
测绘成果汇交保管---保管管理五
一、原件提供限制
测绘科技档案只提供复制品,不提供原件,必须使用原件时,经领导批准,只能借用,对借用的测绘科技档案要保持清洁、完整无损并及时归还。
二、测绘科技档案销毁
销毁已满保存期限的测绘科技档案,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造具清册,注明档案名称、编号、数量,来源、编制或出版单位、时间、销毁原因等,清册封面应有鉴定从监销人、批准人、经办人、销毁日期,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成果汇交保管---密级确定
一、测绘成果密级确定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二、具体密级确定见《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促进利用制度
一、促进利用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二、避免重复测绘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审批
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审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分工
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批:
(一)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
(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六)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申请材料与条件
一、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 、申请材料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①《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及②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证明函出具 要求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③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具体材料内容见:《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第三条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告知与领取
一、告知义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着作权保护要求。
二、成果领取与提供
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人持批准文件到指定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领取。2012年注册测绘师报名时间
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其中,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与被许可使用人签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
三、领取限制
提供全国范围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必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提供单位也不得以签订多个使用许可协议的形式,将全国范围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解提供给同一个使用部门或者单位。
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许可协议规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是非独占和不可转让的。 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使用许可协议分类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分类:
(一)甲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二)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个人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三)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营利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
(四)其他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使用要求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一)保密要求: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范围限制:被许可使用人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本单位的范围内,按其申请并经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本单位以被许可使用人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为限,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时间
(三)委托限制: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四)着作权标示。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着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五)重新申请:被许可使用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六)境外传输禁止: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传输至境外。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使用义务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强制要求
(一)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法律责任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或者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给予①警告,②责令改正,③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④行政处分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应急提供原则
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时效性:及时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各种基础测绘成果;
(二)安全性: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可靠性:所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的范围、种类、数量等应当与所需一致,各种相关资料应当一致;
(四)无偿性: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无偿提供使用。2012年注册测绘师报名时间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应急提供申请条件与程序
一、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服务的条件:
(一)发生突发事件;
(二)申请人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
二、申请程序
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服务,采用简化申请程序的方式办理。
申请人可先电话向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再以加盖本部门印章的传真形式如实提交应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概况以及所需测绘成果的范围、种类、数量等。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应急审批时限与成果调用
一、审批时限
各级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4小时内完成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服务申请的审核与批复,明确并及时通知相关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基础测绘成果不能满足应对突发事件需求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说明,并提出有关应急解决方案。
二、成果应急调用
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无偿调用所缺的基础测绘成果。被调用方接到调用方加盖本机关印章的书面通知(传真)后,应在8小时内(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准备好相关基础测绘成果,并及时通知调用方领取。无正当理由,被调用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延迟提供。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提供时限与手续补办
一、提供时限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批复或者调用通知(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据相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电话通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一般提供期限为8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 。
二、审批手续补办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补齐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手续。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应急提供限制
一、应急基础测绘成果使用限制:
(一)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管和使用基础测绘成果。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
(二)因应对突发事件领(调)用的基础测绘成果,不得另作他用。
二、使用效果反馈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向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测绘成果应急服务的效用信息。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使用收费制度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对外提供管理
《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法律法规依据
一、法律规定
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
二、规章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发布)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管理范围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
(一)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
(二)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
(三)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四)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六)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
(七)拟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八)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岸线长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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