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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测绘标准化管理 《
测绘法
》要求: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
测绘技术
规范和标准”
文件规定:
国家测绘局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测绘局联合印发《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测绘标准制定:
1、测绘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
测绘行业
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测绘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相应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2、测绘国家标准及测绘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标准
应当制定强制性测绘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的条件
(1)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2)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与系统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与更新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4)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和认定;
(5)测绘行业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码、生产与检验方法等;
(6)需要控制的重要测绘成果质量技术要求;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内容及其技术要求。
标准指导性文件
制定测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件:
(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
(3)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及有关重大专项实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测绘标准
测绘标准分类:
1、定义与描述类:定义、词典、要素分类、代码;
2、获取与处理类:测绘规范、规定等;
3、检验与测试类:检查验收规范、评定标准、检定规程;
4、成果与服务类:数据格式、标准数据规定;
5、管 理 类:测绘技术设计、技术总结编写规定、安全规范等。
测绘标准发布
1、发布主体
对报送的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属于测绘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属于测绘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由国家测绘局批准、编号、发布。
2、标准编号
测绘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及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
测绘标准实施
(1)标准执行:强制性测绘标准及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测绘标准引用的,也必须强制执行。
(2)违标禁止: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测绘成果或者地理信息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发布和使用。
(3)标准标识:测绘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推广测绘标准,并应当在成果(产品)上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测绘计量管理 计量检定资格
(1)、资格取得
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测绘计量标准,以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有计量溯源,并且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标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即具备在本部门或本单位开展计量器具检定的资格。
(2)、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及备案
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组织建立该项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方可使用,并向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属部门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并向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四、计量标准器具检定
(1)、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与备案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等级的测绘计量
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应按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周期检定结果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2)、使用禁止: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不准使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
1、申请面向社会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测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以及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应根据申请承担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
2、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向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
3、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
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计量检定规程管理
1、强制要求
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应执行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2、规程缺失处理
对没有正式计量检定规程的,应执行有关测绘技术标准或自行编写检校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3、自行编写规程要求
自行编写的检校办法应与有关测绘技术标准的内容协调一致。
进口测绘计量器具管理
1、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由外商或其代理人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后,方准予进口并使用有关标志。
2、计量检定
在海关验放后,订货单位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后,方准予销售;检定不合格,需要向外索赔的,订货单位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出证。
3、销售禁止
没有检定合格证书的进口测绘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测绘生产仪器检定
1、检定要求:
(1)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
测绘业
者,其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测绘计量检定机构或测绘计量标准检定合格,方可申领测绘资格证书。无检定合格证书的,不予受理资格审查申请。
(2)
测绘单位
和个体测绘业者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经周期检定合格,才能用于测绘生产。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测绘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在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内,可由使用者依据仪器使用状况自行检校。
2、检定例外
教学示范用测绘计量器具可以免检,但须向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登记,并不得用于测绘生产。
测绘质检机构管理
1、计量认证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2、数据效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产品质量评价和成果鉴定中提供作为公证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检定人员管理一
1、授权项目检定、测试人员资格
从事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项目检定、测试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2、其他计量检定人员资格
其他计量检定人员,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后,才能开展检定、测试工作。
3、测绘部门确认计量检定人员资格
根据实际需要,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也可经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组织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并发证。
检定人员管理二
1、非强制性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
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从事非强制性测绘计量检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计量检定人员),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取得《计量检定员证》,方可从事测绘计量检定工作。
2、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
申请考核认证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按照国家测绘局确定的报名时间及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测绘局(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考核申请。
检定人员管理三
1、申请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3)了解计量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熟练掌握所从事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5)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
2、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有关事项由国家测绘局在举行考试六十日前公布。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考试试题的命题和提供工作。
检定人员管理四
1、申请人初次申请考核认证计量检定员
资格的,应当通过以下科目的考试:
(1)测绘、计量基础知识;
(2)申请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4)相应的测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者技术标准。申请增加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应当通过以下科目的考试:
(1)申请增加的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相应的测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者技术标准。
检定人员管理五
1、有效期及复审换证: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颁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经复审的,其《计量检定员证》自动失效。
2、重新考试与延期
原颁证机关根据复审申请,在《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延续或者重新考试的决定。需要重新考试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试;不需要考试的,在《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延续期限并加盖核准章后,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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