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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合同的暂停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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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 13: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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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的暂停或终止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d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d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d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口起30d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d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d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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