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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监理工程师复习指导:停工令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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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 11: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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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工令的实施
  为了确保作业质量,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停工处理时,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指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①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山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②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③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
  ④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⑤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⑥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⑦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指令,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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