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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6年办理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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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 09: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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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省监理工程师延续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建监协[2016]10号

各监理单位:

  根据《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浙建管〔2006〕36号)的规定,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在一个登记周期(3年)期满后,需要参加延续登记工作。现将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持有2016年12月20日到期省监证书,或者2016年5月25日到期未参加延续登记省监证书,并已学满48学时继续教育的省监理工程师,均在本次延续登记范围。

  可申请延续登记人员名单请到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 可参加延续登记人员名单2010.12.20到期.rar (64.56 KB, 下载次数: 0)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doc (34 KB, 下载次数: 0)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续期核发申请汇总表.doc (34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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