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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常规] 住建部:最新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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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2 14: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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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会员大会和工程大会上,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熊士泊透露了近期住建部的几项工作重点和计划。
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筹备城市工作会议和建筑业改革会议;启动《》;修改完善设计招投法办法;修订资质标准;颁布化工、公用设备电气3个执业签字文件。
具体内容如下:

      

          筹备中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和建筑业改革会议。按照中央领导批示,为了让城市建筑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建筑文化,提高城市建筑整体水平,住建部正在筹备中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为了促进建筑业的全面深化改革,解决建筑业发展中遇到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市场监管司一直在积极筹备建筑业改革会议,引导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

         启动《建筑法》修改。1997年颁布实施的《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根本大法。18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环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利益格局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建筑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相适应,需要进行调整。目前,《建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市场司正在按照坚持问题导向、市场发展导向、目标导向、稳妥推进等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修订《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市场司开展了建筑设计招投标与决策机制研究,启动建设部令第82号修订工作。目前修订稿已印发相关部门、协会和企业征求意见,将认真研究、吸纳征求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修订稿重点有三方面突破:第一,增加设计单位招标方式,适应建筑创意需求。设计单位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对项目的解读和等评审确定中标人。第二,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设计费或计费方法,使设计单位可根据收费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第三,要求主管部门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和评审意见等信息,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对评审专家形成约束。修订《》。工程设计市场实行企业资质管理是《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市场准入基本制度。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市场司组织对2007年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已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向相关行业、地方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精简压缩专业资质40%以上,解决了原标准专业划分过细,企业需要申请的专业数量过多的问题;降低了部分注册人员要求,抑制挂证卖证现象;调整了项目规模划分,扩大乙级、丙级企业承接业务范围。目前,正在根据征求的意见和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梳理和完善。

        争取颁布化工、公用设备、电气3个工程师执业签字文件。2010年,住建部启动了化工等3个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注册工作,为了进一步发挥注册工程师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积极作用,落实注册工程师的责任,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充分调研的上,市场司和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正在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起草化工等3个工程师的执业签字文件,争取尽快颁布相关文件并启动执业。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一级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第一点:明确住建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教育培训,而是监督和管理;

第二点:并非放手不管,住建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并没有放松。

第三点,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那些被“钦点”的中介培训机构的生意恐怕没那么好做了。


      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考试,是否参加培训、参加什么机构的培训是个人的事情,高等教育都有自学考试,驾考也可以自学了,一建继续教育看情形也与时俱进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水平,保证安全,促进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

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立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三)。

      

第九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分。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学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责任,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聘用单位应重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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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06: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考试,是否参加培训、参加什么机构的培训是个人的事情,高等教育都有自学考试,驾考也可以自学了,一建继续教育看情形也与时俱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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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欲立而立人
已欲达而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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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09: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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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1: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得很好,对考试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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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4 02: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教育纯属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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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4 12: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注册终将成为历史的,不过有证的人员从事工作,身价会上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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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6-7-14 15:43:15
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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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04: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计资质修改稿都是14年的事情了。老新闻了。我还以为最近又出了新的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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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0: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建继续教育换汤不换药,还是由机构主持培训和划重点,只是明说不是政府了,改为关系密切的某某协会或培训机构。。。。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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