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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k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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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2 15: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主要是考试科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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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3 04: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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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3 13: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可以不考,该是多麽幸福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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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4 01: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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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4 12: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志者先干起来吧,我现在力不从心呀,我19号就要回家过节了!
祝各位新春快乐!全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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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4 22: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先来扔一块砖头,《人事部、建设部、环保总局文件》(国人部发[2005]56号)
《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是目前为止最齐全的一份制度性文件。

1137547394403.rar (791.14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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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04: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时间,科目,培训方式有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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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3: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麻烦,现在还不知道考试大纲,还不知道好久报名,我晕,共产党效率太慢,只知道要收费,要800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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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6 03: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领域  根据《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领域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噪声与振动、电磁污染等)防治、污染现场修复等环境工程领域,不细分专业方向,申报资料中凡涉及上述五个专业方向,并符合国人部发[2005]56号文件附表2规定的业绩证明文件均视为有效。  二、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范围  由于环境工程涉及面广,各大学具体开设专业情况复杂,为解决国人部发[2005]56号文件附表1中专业仍不全面的问题,其专业的认定统一按照附表1注2的规定程序执行。即: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请在申报相关材料时,附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的意见,通过各地审查后报环保专业管委会。  三、考核认定范围和单位资质问题申报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的人员范围严格限定在具有各类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不是特指由建设部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保工程专项设计甲、乙资质,其中,考核认定办法“技术业绩和资历”要求中涉及的甲、乙资质条件,应包括各类工程设计的甲、乙资质。推荐申报单位应是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内设机构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院、所)不得单独推荐申报。  四、职业实践年限计算  (1)申报人员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是指在工程设计单位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和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2005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2)对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参加本专业工作后,又分别取得本专业研究学历的,其本专业研究生学习时间可作为大学本科毕业后的职业实践年限进行计算。  五、离、退休人员的考核认定问题  (1)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人员,仍在进行环境工程设计的,按在职人员参加考核认定。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受本单位返聘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受其他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聘用,由聘用单位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六、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考核认定问题  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范围限定在受聘于或曾受聘于本校工程设计单位,且职业实践年限和工程业绩符合考核认定规定的人员,其职业实践年限和工程业绩按下列原则确认:  (1)高等院校在职教师在本校工程设计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工作,其累计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的时间可确认为职业实践年限,完成的设计项目为其工程业绩。(2)指导毕业生进行实际工程项目的毕业设计时间(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可计入职业实践年限;研究、小试和中试项目不得计入。  七、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1)环保专业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指环境工程项目负责人(经理)、设计负责人(经理),以及大型项目中环保专业的专业负责人、污染治理工艺或主体设备的设计人、审核人、审定人,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的技术负责人。  八、工程业绩  (1)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按国人部发[2005]56号文件附表2执行,复杂程度应包括污染物类型、主要污染负荷和设计采用的工艺流程。  (2)给水工程、工业循环水、给排水管网、通风管道、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回收,项目规划、可研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咨询、以及电器与自控、结构与建筑等环境工程辅助设计不得单独作为工程业绩计算。  (3)申报人员申报时,应提供申报人签署的每个大、中型项目主要工艺设计文件或图纸上图签的复印件(各一张)。  九、获奖项目的确认  (1)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和省部级环保专业优秀工程设计奖是指获得的全国或省部级设计奖和标准设计奖的环境工程项目。  (2)本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省级奖评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发的与环保相关的科技进步奖。在国务院第265号令取消各部、委(局)科技进步奖后,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设立的科技奖可视同为获奖项目。不是政府授权颁发的奖项不能作为认定材料。  (3)所有获奖证书上的人员均可视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在获奖名单内的不得认定。对个别获奖项目未颁发个人获奖证书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该项目申报奖项时的原始申报表。其中,优秀工程设计奖还应提供由申报人签字的该项目的主要工艺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一张)的复印件。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以下简称" 国家环保总局 ") 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工作 ,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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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6 13: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 , 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题库 , 组织评阅卷工作 , 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 , 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 , 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 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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