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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23: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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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有人指出,语言是一种没有阶级性的社会现象。而建筑艺术总要体现着一定的阶级的内容;因此,不能将这二者加以绝对的类比。但我们却认为梁思成的这套理论的恶毒之处,更在于它乃是一种资产阶级的形式主义美学理论,在于它还要为梁思成的唯美主义和复古主义的主张开辟道路。可以说,一切资产阶级形式主义美学理论的特征都是割裂了形式和内容的有机联系,脱离了内容来考察形式的。梁思成的这套理论也不例外。即以文法来说,“文法的特点就在于它给以词的变化的规则,不是指具体的词,而是指没有任何具体性的一般的词:它给以造句的规则,不是指某种具体的句子,……而是指一般的句子,是与某个句子的具体形式无关的。”①因此,文法可以把“词和语加以抽象化,而不管它的具体的内容。”②但是建筑上的法式却不是这样的东西。在法式中反映着人们的生活需求、工程技术经验乃至一定的艺术手法,因此,不能撇开法式所凝集着的那些具体内容不管,只是抽象地考察它们的规则。另外,我们还知道,语言中的文法构造的基础是可以在“很长的时期中都保留着”的,因此,文法对语言就有很大的拘束性;但建筑上的“法式”却不能不随着生活需要的发展、工程技术的变革乃至人们艺术观点的变化而变化。中国古代就没有近代化的医院、学校这种建筑;也没有钢筋混凝土和大块预制板;古代帝王对建筑艺术的要求,至多也是“壮丽以示威”,新中国新生活则要求反映社会主义精神面貌,因此,和生活密切联系的法式就不能不随之而变化,法式也就不可能有如同文法之对语言那样的拘束性。可是梁思成不顾法式和文法之间这些重大差别,竟把它们机械地加以类比,这只能意味着梁思成已经堕入了形式主义美学理论的泥坑。也正是梁思成把建筑和语言加以绝对的比附的结果,于是在梁思成的视野中,就只看见“文法”和“词汇”,并且把建筑艺术当作“文法”和“词汇”的组合;这样,当然也就使得梁思成把建筑艺术当作是一个同它的工程结构、材料无关的东西了。也正是由于梁思成只看到“文法”的拘束性,认为“文法有时候是不讲道理的东西”,认为不熟悉中国的“文法”或“法式”就不能创造出新中国的建筑,这才使得梁思成把新中国的创造性的民族形式同中国古代建筑形式混为一谈,而完全看不到当前生活面貌的变化,并要求把伟大的社会主义生活内容束缚在“文法”——亦即“法式”的拘束性之内。当然,在中国旧有的“法式”或“文法”中,是有不少优秀的东西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然而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不必用新的经验来丰富它,抛弃其中已经陈旧和过时的东西,而要像梁思成那样,把它奉为千古不变和“不讲道理”的教条。
这里还必须谈一谈梁思成所创造的建筑的“可译性”的理论的错误。正如上面所说,建筑同语言不能机械地加以类比,因此,认为不同语言可以翻译,而建筑也就可以翻译的理论是错误的。我们知道,建筑的“法式”、“构件”和它所要表达的内容是密切不可分离的东西,因而不能把形式和内容加以分割,认为建筑艺术只是不同民族的“文法”、“词汇”的组合并可以相互翻译。例如,罗马凯旋门翻译成中国的牌楼时,就不能成其为凯旋门,苏联天文馆上的圆顶,也不能翻译成中国的“大屋顶”式的建筑,因此,建筑乃是不可翻译的东西。
应该指出:正是这种“可译性”理论竟变成了梁思成的一贯主张——主要不在于学习外来建筑形式(参看《新建设》一九五四年二月号)——的藉口。因为既然所有其它民族的建筑都可以“翻译”成中国建筑,那末当然也就不必学习其它形式了。这是和毛泽东同志的“大量吸收外国的进步文化”③的指示相违反的,不能认为建筑上的民族形式就一定排斥其它民族的建筑形式,如象梁思成所主张的和党性、阶级性加以类比的“民族性”那样(参看《新建设》一九五四年二月号)。必须承认,建筑形式上的交流,是各个不同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的一个有机部分,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民族形式”乃是绝对互相排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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