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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节能减排技术开发过程中,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建立在政府的主导作用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政府的主导作用必须先行!在我国,政府的作用应该是完善市场体系与激励机制,弥补市场缺陷与不足,营造有利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土壤和环境,引导好、保护好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切忌本末倒置、越俎代庖。
基于对国外经验的提炼,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以下三大支持系统。
创造市场空间:
推进节能减排产业化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只有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具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和较高的经济效益,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这就需要政府发挥“有形之手”的功能,通过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为企业从事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创造必要的市场空间。
(1)制定必要的能耗标准、排放标准和准入标准,为企业节能减排“加压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控企业行为,尽量减少行政手段的运用,通过制定标准来引导企业节能减排需求就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对高耗能、高污染新建项目,要从能源、水资源消耗以及土地、环保方面实行更为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完善重点行业能耗和排放标准、重点耗能产品及新建建筑能效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恢复、破坏修复责任制度,依法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使节能减排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2)强化“节能型”消费政策的引导,为企业节能减排“添动力”。国家应通过制定实施“节能型”消费政策,大力倡导节能消费、绿色消费。扩大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范围,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严格实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推广省柴节煤灶。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研究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目录产品实施政策补贴或税收优惠。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研究试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办法。
(3)发挥价格、税收杠杆作用,提高企业用能成本。目前企业能耗和排放居高不下,与现行资源价格偏低、税收机制扭曲有很大关系,政府管制下土地价格低、能源价格低、水价低、资源开采收费低、污染环境不收费等等,这样的政策安排不是鼓励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而是鼓励大家粗放扩张。与强制性的行政手段相比,价格、税收手段通过改变价格信号调节市场供需,造成的扭曲比较小,也减少了寻租的机会,产生的税收收入还能补贴环保和新能源开发等,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应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能够反映能源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等完全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将低成本使用能源的鼓励政策改为高成本使用能源的约束政策,对排污坚决收费,加大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实施力度,增加实行差别电价、水价的产品。将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到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逐步调高税率,尽快开征燃油税,并逐步完善资源税制,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用能成本,促进市场主体自觉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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