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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17: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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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主要高能耗产品的平均增长速度从“六五”到“九五”期间的8.6%提高到“十五”期间的13.1%,其中钢铁的年均增长速度从6%~7%上升到22.36%。主要高能耗产品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也都大幅度提高,从“六五”到“九五”期间平均0.89,提高到“十五”期间的1.38,其中钢铁生产的GDP弹性系数高达2.36,说明“十五”期间经济增长对高能耗产品的依赖程度较以前明显加强,产业重化趋势十分明显。
但我国高能耗产品产量的高速扩张,并没有建立在充分提高技术和效率的基础之上。单位产品能耗和工艺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仍有很大差距。以钢铁行业为例,“十五”期间我国钢铁新增生产能力几乎相当于日本钢铁全部生产能力的两倍,但由于中小高炉比重过大,我国钢铁行业的平均能耗仍然明显高于日本钢铁行业多年前就达到的能耗水平。
实现节能降耗目标须有新举措
“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单位GDP能源消费下降20%左右的具体目标。实现节能降耗目标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结果,必须要有新的、重大的、创新性的举措。
首先,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要制定实现GDP能耗下降的具体行动计划,用以指导全国的节能降耗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尽快落实节能降耗的目标和具体措施,还要实现节能监测监察,推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节能。
其次,应加快对《节能法》的修改完善,为节能降耗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增加有关制定节能降耗定量目标的条款,同时要明确各级政府对节能工作的具体职责范围,使各条款内容有相应的实施责任人。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还应积极运用各种经济手段,促进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当前应着重进行的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尽快调整能源资源生产和消费价格体系。我国的土地、能源和其他矿产资源市场价格过低,排污收费的力度弱。这样的价格体系,促使我国在国际分工中向高资源消耗、高环境代价的低端产业和产品倾斜发展,难以引导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需要对资源能源价格体系进行重大调整,才能引导现在的能源和资源高消耗型增长方式实现转变。近期要尽快解决电煤价格市场化问题。
利用财税分配政策促进节能。可考虑用有区别可浮动的资源税方式,使特别收益金的收取经常化规范化;同时研究征收水力资源使用税问题。应尽快实现燃油税的征收。从我国煤炭为基础能源的实际出发,还要考虑开征能源税。
要对高效节能新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过程实行优惠税率,对提供节能服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恢复企业合理提取节能奖励基金的财务渠道。
对能源、能源载体和高能耗产品的出口,应该取消各种税费优惠、征收出口税,实行严格配额,以至完全禁止出口。
对不合理的奢侈性能源消费,应开征或调整消费税税率。
在财政经常性预算中,应增加节能支出专项,支持节能科研和技术开发;支持节能示范项目和示范工程以及节能新技术的推广等。通过增加促进节能的财政支出,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和能源消费。
实行广泛严格的能效标准。能效标准是行之有效的重要节能管理措施,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我国目前能效标准的覆盖面小,多为最低能效标准。应该发展超前性能效标准,推动厂商不断提高产品能效标准;并严格制定能效准入制度,从源头抓好能效的提高。
广泛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引导消费选择,从需求选择方面对低效耗能产品形成压力。
建立节能降耗工作全面责任分解和考核制度。结合构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研究建立节能降耗工作指标考核机制,将节能工作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使GDP能耗下降的目标得到责任落实。建立节能降耗工作评价考核体系,体现科学政绩观。
此外,在节能工作的组织建设、能源统计体系建设方面也需加强工作,以保障节能措施顺利实施,保证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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