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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0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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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间距的系数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0º~20º 20º以上~60º 60º以上
新建区 1.7 1.4 1.5
改建区 1.6 1.4 1.5
在规划设计中要特别注意两个临界角度(20º、60º)的准确性。
在正南北向按照1.6(改建区)或1.7(新建区)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在正东西向按照1.5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50米时,可按50米控制建筑间距。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单栋建筑在两侧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在正南北向按照1.0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多栋塔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该间距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该间距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如相邻建筑与其两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小于该相邻建筑的长度时,应计算全部相关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遮挡阳光
建筑群的长高比 1.0以下 1.0~2.0 2.0以上~2.5 2.5以上
新建区 1.0 1.2 1.5 1.7
改建区 1.0 1.2 1.5 1.6
长高比大于1且小于2的单栋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在正南北向按照相应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2、公共建筑间距的标准
(1)板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须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0º~20º 20º以上~60º 60º以上
建筑间距系数 1.9 1.6 1.8
(2) 塔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即若能保证上述建筑在冬至日有两小时日照情况下,可采用小于上表的间距系数,但不得小于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
(3) 板式建筑与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小于1.3。
(4)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但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5)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三层或三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1.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系指被遮挡建筑有窗户时的情况,如一建筑无窗户与另一居住建筑有窗户相对的,可比规定的距离适当减少,但须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2.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有室外地平差时,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从被遮挡建筑的室外地坪计算。与遮挡建筑同期规划的被遮挡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可将遮挡建筑的高度减去被遮挡建筑底层非居住用房的层高后计算建筑间距。
被遮挡建筑 遮挡建筑
地形高差 底层非居住用房的居住建筑
3.板式建筑遮挡北侧居住建筑阳光时,按照正南北向间距1.6计算建筑间距。
4.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对遮挡建筑从北至南做东西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长高比小于1时,按塔式计算;大于1时按板式计算。
5.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东西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对遮挡建筑从东至西做南北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长高比小于1时,按塔式计算;大于1时按板式计算。
6.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应先按照间距系数核算后,对照本条规定取最大值;在没有建筑间距系数规定时,可直接取本条规定的相应数值。
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A)
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B)
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C)
以上规定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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