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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2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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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边计算建筑间距,等于或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计算建筑间距;
(二)与新建建筑非主要日照朝向平行相对的建筑,以其最凸出部位窗口的外墙边缘量至对面建筑外墙边缘的距离为准;
(三)位于建筑物主要日照朝向前的新建建筑,其背面有二处以上凸出部位宽度之和超过12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按凸出部位宽度超过12米且超过建筑总长三分之一处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四)住宅与非住宅的混合建筑物,以住宅层地平为准计算日照间距。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四周布置的,与其边界应有一定距离。与边界以外的建筑物,按双方建筑物的不同性质和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由双方合理负担建筑间距。
第六章 临时建筑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临时建筑的建设必须严加控制。确需建设的,只能为工程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而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筑应符合市容观瞻和交通的要求。
不准在车行道、消防通道、绿地、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和地下埋设工程管线的地段上修建临时建筑。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筑须经区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和重要公共建筑周围及主次干道两侧建设临时建筑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以赠予、交换、买卖、租赁等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间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拆除,恢复原貌。
第四十七条临时建筑的使用单位应缴纳临时建筑工程管理费。临时建筑工程管理费的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新建指新建设的或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建筑工程;
(二)扩建指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且扩建部分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
(三)改建指改变建筑物立面造型,但不改变原有建筑物基础和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
(四)翻修指改变建筑物承重结构(包括梁柱、承重墙、楼板、屋架)和房顶,而不改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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