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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1: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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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大求洋的建筑浪费谁来负责?
专家观点:
“如果是私营企业,很明确,由私营业主自己负责。但是对于用纳税人的钱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业主变为抽象化的国家,业主负责的机制如何落实?”东南大学建筑学系教授郑光复提出了一个目前在中国极为棘手的问题。“相对于私营企业投资的内部自我约束,公款投资必须加强外部约束来遏止浪费和贪污。目前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也正在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的探索。”李德全说。
李德全告诉记者,这种专业化的管理具体可以有两种实现形式。
一是香港模式:即成立工务局,专门负责实施政府投资工程,从事大量技术性工作。深圳已经模仿香港建立了类似机构,该机构负责绝大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如公路局、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
二是代建制:即业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目前这种模式正在陕西、四川、宁波、厦门等省市进行试点。“对于虚假招投标的问题,制度设计本身也有问题。现在法定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太大,而政府管理的资源有限,导致招投标处干事的工作饱和。今后要缩小法定强制招投标项目的范围,扩大多元投资的主体。”李德全说。据悉,建设部准备出台新的建筑方针,此外,我国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也将为建筑设计中的节能问题提供制度保证。
正是由于我国目前决策程序透明度、参与度不够,没人为建筑浪费埋单。
邓晓梅认为,对比发达国家的经验,当前中国大型公共工程建设程序仅仅从环节上讲还是相当完善的,其主要的欠缺在于:已有各环节中的“透明度”、“参与度”和“问责度”不够。
在国外的网站上,人们可以很容易地查阅到各种档案资料,如:为批准某项公共工程的议会投票信息,为批准某项公共工程的发包合同,评标委员会的讨论记录等等。当这一切都暴露在阳光下时,就可以有效遏制拿公共利益去做违背原则的交易。
在“参与度”上,德、法、英、美等各国的城市规划决策程序中,通过公众意见调查、社区论坛、公众评议、公众审查、公众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有效地保证了公众的参与。为了确保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法律通常还规定,相关决策者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必须逐条给出未予采纳理由。而在我国,这方面还比较欠缺。
在问责上,我国传统上习惯的“集体决策”并不利于实施问责制。一个大型公共工程参与者众多,各参与者在其中究竟负有什么样的责任,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授权,或通过合同程序予以明确。
在国外公共工程中,公共业主必须明确自己对预算的责任,设计方的酬金也与最终的实际工程造价挂钩,节约有奖,超支受罚;为了避免腐败,公共业主还可以通过与项目其他参与各方签署“廉洁协议”来规避相关风险。
此外,在责任的追究上,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核体系,派遣独立的项目审计人员,开展有效的项目后评价、实施离任审计、完善群众监督、保护和鼓励举报等,都是促进责任追究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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