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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8: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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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规划师知识辅导讲座”(第三讲)城市规划的任务、体系及其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1 城市规划的作用和任务
城市规划是在一定时期内,对城市各类设施,包括经济设施(工业、仓库、农田水利、商业、旅游等设施),社会设施(住宅、办公楼、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以及基础设施(道路、公交、供水、排水、煤气、热力、园林绿化等设施)所做的发展计划和综合部署,使其有机联系,各得其所。因此,城市规划实际上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在城市空间上的“物化”规划,其任务是解决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在城市空间上的协调发展问题。
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起着“龙头”作用,这是由城市规划的特性及其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决定的。
首先,城市规划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它不仅要解决单项工程建设的合理性问题,而且又要解决各个单项工程之间相互关系的合理性问题。要运用综合的、全局的观点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关系。由此可见,城市规划代表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最高利益,自然成为城市建设的“龙头”。
其次,城市规划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它表明政府对特定地区建设和发展所要采取的行动,也是国家对城市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它一方面提供城市社会发展的保障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以政府干预的方式克服市场的消极因素,保证土地分配符合城市总体利益,保证其使用符合社区利益,并将规划政策告知公众,实现全社会对国家政策和规划策略的认同。
第三,城市规划具有很强的先期性。它既要解决城市当前建设中的问题,做好各项基本建设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又要高瞻远瞩,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需要,超前研究建设中即将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并对城市建设加以引导和控制,实现对城市未来发展的空间架构,保持城市发展的整体连续性。
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查明城市区域范围内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经济地理条件、城市建设条件、现有经济基础和历史发展的特点,确定本城市在区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及长远发展方向,拟定城市发展的合理规模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其三,选择城市各功能组成部分的建设用地,并进行合理组织和布局,确定城市规划空间结构;其四,拟订旧城改建的原则、方式、步骤及有关政策;其五,为保持城市特色拟定城市艺术布局和城市设计方案;其六,确定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原则和工程规划方案;其七,与城市国民经济计划部门相结合,安排近期城市的各项建设项目。
2 城市规划体系的基本概念
直到20世纪初叶,城市规划才逐渐做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职能,它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市规划体系包括规划法规、规划运作和规划行政三个基本方面,规划法规是核心。当前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趋势,一是加强民主和公正意识。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实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成为确保城市规划民主性的重要环节。二是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即把环境保护法规作为城市规划的相关法规,在规划法规中增加环境保护条款或制定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已成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
2.1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包括主干法及其从属法、专项法和相关法。
(1)主干法及其从属法。城市规划法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被称为主干法。其主要内容是有关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的法律条款。主干法需要有相应的从属法规来阐明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方面。从属法规由规划法授权相应的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国家立法机构备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作为主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作为从属法,由国家建设部制定。
(2)专项法。专项法(如英国《新城法》、《国家公园法》)是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由于主干法要有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而有些议题不宜由主干法来提供法定依据,故需要制定某些专项法。
(3)相关法。某些法规虽然不是特别针对城市规划的,但与城市规划关系非常密切,对城市规划有着重要影响,被称为相关法(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及《文物保护法》等)。
2.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基本概念
(1)规划编制。城市的发展规划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战略性发展规划,制定城市中长期战略目标,包括土地利用、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发展准则和空间策略,为城市各分区和各系统的实施性规划提供指导框架;二是实施性发展规划,它以战略性发展规划为依据,是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又称为法定规划。在我国,城市总体规划为战略性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实施性发展规划。
(2)开发控制。开发控制可分为通则式和判例式两种方式。前者以法定规划作为开发控制的唯一依据,具有透明和确定的优点,但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美国、德国和日本等一些国家采用这种方式。后者将法定规划仅作为开发控制的主要依据,规划部门有权在审理开发申请个案时附加特定的规划条件,以至必要时修改法定规划的某些规定,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但存在不透明和不确定的问题。英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方式。我国的开发控制基本上属于判例方式。鉴于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很多国家正在寻求两者相结合的更为完善的开发控制体系。
2.3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基本概念
规划行政体系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种型制。大多数国家都在两者之间寻求适当的行政体系。我国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城市人口大于100万的及由国务院指定的某些城市,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报省、自治区政府审批;市辖县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而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般由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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