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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22: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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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背景
1、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市规划既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又要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即要求城市规划更好地处理“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二者的关系。
2、新一届中央政府强调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要求城市规划更加关注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建设、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能源和水资源以及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节约型城市。
3、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要求城市规划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和保障公众利益,注重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公益设施、住房建设和交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生活,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4、近年来,中央政府越来越重视城市规划,相关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要求规划编制办法作出积极回应。例如,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建规 [2002]204号);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建设部下发《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2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9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4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5号)。这些文件精神都必须通过新《办法》予以落实。
5、社会各界对规划的非议逐渐增多,也要求规划革弊鼎新。原计划等《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全面修订完善相关法规体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法未能如期出台。而社会各界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不同的规划范畴出发,纷纷把矛头指向规划。例如:“过度”或“虚假”城市化问题;开发区、大学城、形象工程泛滥问题;圈地问题;随意 来源:www.examda.com
修编规划、盲目扩大规模问题;拆迁上访问题;甚至于网吧危害少年健康成长问题也归因于城市规划。面对这些责难,规划有不胜重负之感,“只恐双溪蚱蜢舟,载不动许多愁 ”。实际上,这些问题与城市规划有一定关联,但又不是城市规划所能左右的。在经济生活中,城市规划部门并非人们想像中那样强势,在国家层面受制于其它部委,在地方层面受制于地方政府。很多情况下,城市规划部门是被“裹挟”着前行的,一旦出现问题,又往往被当作“替罪羊”来拷问。因此,如何摆脱这种窘境,也是规划自身必须反思的。
四、修订过程
2002年国务院下发第13号文件后,建设部就开始启动了新《办法》修订的前期研究工作。城乡规划司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该任务,成立了起草组,首先通过问卷调查对原《办法》的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形势发展需要提出修订的思路。建设部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就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改革多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起草组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几易其稿,于2004年一季度完成了第一个讨论稿。2004年四季度城乡规划司组织起草组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报送部领导审阅,同时发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征求意见。之后,城乡规划司根据建设部领导多次具体指示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做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的编制办法。
五、修订思路
修订思路取决于对城市规划的角色定位,也直接决定新《办法》的主体框架。前期调查表明,上下之间、各地区之间对规划的认识分歧较大,难以统一。起草组最早的思路是试图结合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将规划按其属性分为两种类别:一种立足于中央政府的意图、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界定中央政府对地方发展事务的干预力度和边界,上下认同后即具有约束作用,带有“契约”性质,这部分内容带有“政策性”和“刚性”色彩;另一种是立足于地方政府的发展意愿,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允许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应对市场变化的自主权,这部分内容带有“技术性”和“弹性”色彩,对中央政府来说偏重指引、激励而非强制。这个思路没有被采纳,原因可能是不符合国情。从国际看,规划体系跟政治体
系密切相关,中央集权体制国家,规划权力“偏上”,形成自上而下紧密制约的规划体系,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机制都较强,如日本、法国。而分权体制国家,规划权力往往下放。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对地方事务的管理权限小,规划权力下放到各州,州政府又下放到各级自制机构,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基金的分配、引导来实现某些政策意图(杨保军、胡天新,2006)。显然,新《办法》的修订思路必须符合国情,必须适应当前的形势。经过几轮讨论,确定了“六个转变”的基本思路:
1、实现城市规划编制组织方式的转变。“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组织原则,是北京总体规划的经验总结。将这一经验写入新《办法》,意味着规划编制要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政府依法行事、社会广泛监督、公众积极参与,目的是要建立科学、民主的规划编制程序保障。北京的经验应该更广泛地推广,在北京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了“三三四”的工作机制:三家编制单位参与;三级例会制度(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8次,重要工作协调会议6次,日常工作协调推进会议每周5次以上);四种参与方式(中央有关部门参与14次,39个市相关部门和19个区县参与,中方专家200人次和外方专家100人次参与,公众参与意见近千条)。通过这种方式,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得到加强,地位得到巩固。规划获国务院批准后,北京市政府要求一切工作(包括各部门的专业规划)就得围绕实施总体规划来进行,规委被政府视为理所当然的综合部门,经常召集其它部门协调解决问题。
2实现规划调控和管理范围的转变。过去受城乡二元结构影响,规划重点聚焦于城市,“城”与“乡”的“主”“从”关系十分突出。在规划编制内容上的体现是中心城内容齐全、设施与功能安排完备,而外围欠缺甚至空白,不少图纸将中心城外围视为无物。在规划管理上的体现是将管理局限在规划区范围,有的甚至局限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使外围开发建设混乱无序。新《办法》要转向突出强调区域统筹和全市域的城乡统筹发展理念。正如汪部长所言,城市的市长是全市的市长,并不是中心城的市长,城市总体规划也是全市的规划,并不单是中心城的规划。
3、实现规划思维方式的转变。过去的思维方式基本上是“先图后底”,先根据发展愿望制定目标,然后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没地找地,没水调水,没电搞电,没钱借钱,资源环境条件是作为“临终关怀”来对待的。新《办法》要求“先底后图”,即预先分析研究当地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等支撑条件,据此寻求与之相来源:www.examda.com
适应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对策,换言之,发展要跟资源环境相协调,而不是让资源环境去适应既定的发展目标。例如,某市具有较好的发展机遇,但遭遇土地、水资源发展瓶颈,资金、人才倒是不太欠缺,希望国家帮助解决这两个瓶颈,比如通过行政区划调整获得一些土地,通过区域水资源调配获得足够水源,以支持经济的继续增长。但得到的答复是,应该根据这些约束条件制定新的发展目标,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增长质量,而不是去延续以往的路子。
4、实现规划重点内容的转变。从确定增长目标、增长速度转向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和安排各类建设用地转向对各类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制定空间管制政策。
5、实现城市规划功能的转变。即从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
6、实现城市规划技术方法的转变。从相对狭窄的工程技术领域拓展到相关领域,广泛借鉴其它学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积极运用新技术,提倡多学科参与、多部门合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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