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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通报7起人证分离事件!!———— 证书挂靠将被“血
继11月28日央视曝光建造师证书“挂靠”被行业广泛热议后,12月9日至12月10日,住建部网站分别以建市行撤字【2014】22号、建市行撤字【2014】23号、建市行撤字【2014】24号、建市行撤字【2014】25号、建市行撤字【2014】26号、建市行撤字【2014】21号、建市行撤字【2014】20号连续7个单行文,就12月9日就一口气通报了5起证书“挂靠”行为,并撤销职业主体的注册职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这种气势和力度,在行业历史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也绝对是少见。
翻阅住建部网站近两年来以“建市撤字”形式发布的处罚文件,发现处罚对象多为企业,小部分针对执业个体的,也多由责任事故引发而被处罚,这种非责任事故引发,且扎堆通报还是第一次,基本上印证了此前的判断!住建部和央视的“默契”绝非巧合,这不是一个部门的一阵风,是一个时代中国梦的一部分,要认清形势,争取早掉头!
通报内容如下:
冯XX:
经调查核实,你的注册电气师(发输)执业资格注册在河北奥丽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实际工作单位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4年11月5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4]22号),你于2014年11月17日签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发输变电)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刘X:
经调查核实,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注册在杭州昌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工作单位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4年11月5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4]23号),你于2014年11月13日签收。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刘XX:
经调查核实,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注册在中山市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实际工作单位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4年11月5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4]24号),你于2014年11月13日签收。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刘XX:
经调查核实,你的执业资格注册在大连六环景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实际工作单位为大连易和房地产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4年11月15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4]25号),你于2014年11月25日签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王XX:
经调查核实,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大连泛华拓普联合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实际工作单位为大连大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4年11月15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4]26号),你于2014年11月20日签收。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肖XX:
经调查核实,你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临时执业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4年9月29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4]20号),并于2014年10月16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你在3年内不得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何XX:
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4年9月29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4]21号),并于2014年10月30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你在3年内不得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宋 涛 刘精华
联系电话:010-58934169,58934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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