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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规与高规的一些很费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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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9 20: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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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防火,有些问题不吐不快。

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指导思想

这种只顾满足参数,不考虑实际效果的做法个人感觉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以性能为基础的体系,即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主的主动消防术体系。
国外资料介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灭火成功率高达90%以上,国内也有许多成功的实例。此种系统已在建筑工程中得到普遍使用。如美国设计的上海通用汽车厂房,包括车间内的厕所间都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据了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备费用约为8元/m2(不包括管道),不到火灾报警装置的一半。实际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控制初期火灾极为有效、可靠,同时具有报警功能,工程造价低、维护费用小、无需专人值勤等优点,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可以普及使用的经济的主动防火消防设施。
而我国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体系,既要求考虑防火墙等被动措施,又要设置报警等主动防火措施,有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层层设防、道道把关、投入大、限制多,而实践证明,效果并不理想,对预防火灾也并不保险。究其原因,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公众对现行建筑的防火技术措施并没充分认可,有理由认为,一项成功的技术措施,除了其本身固有的良好功效外,社会的适应性,经济性理应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只有社会普遍认可,才有可能行之有效,才可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建规中的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住宅按层数,公建按24m划分有问题,本人认为不仅住宅应提高到九层,办公楼等人员比较固定的建筑也应提高到九层。层高应加以限制。现在九层的复式住宅,总高度已经逼近二类高层的50m高度了。而高层的划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消防车能够着的24m高度。

三。建规中规定防火墙极限是4h,高规中却是3h,着实令人费解。

五。关于疏散楼梯设置表达的混乱不清
不如换一种表达方式,按楼梯形式来决定建筑层数。如一个非封闭楼梯控制到三层,一个封闭楼梯控制到六层,一个防烟楼梯控制到九层。同时对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六。建规中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现在有许多占地面积超过150mX150m的商业建筑,如果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在功能上根本不行。如果不设,本人认为该建筑四面临街或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或设置可走消防车的绿地)可以突破这条限制。也方便与工建要求统一。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概念定义上的晦涩模糊和一些相关参数上的自相矛盾。这里就不一一累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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