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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注册国和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执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业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的管理,提高水利水电工程及其水土保持、移民工程的规划及勘测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的执业活动。
第三条 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是指经考试或考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水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 业
第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执业活动。
第六条 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依法在规定的范围内(见第九条)进行本专业(见第八条)的执业活动。
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提交成果并统一收费。
第七条 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分为“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文、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任务与规模,工程管理,经济评价,河道整治、灌溉、调水工程的规划与布置,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
水工结构——各类水工建筑物总体布置与结构设计,水工金属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工建筑物工程地质勘察,水库工程地质勘察,移民新址工程地质勘察,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边坡防护工程设计;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水土保持工程规划与设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与试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与经济评价;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程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库区防护工程规划与设计,工程占地及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估)算。
第八条 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范围:
(一) 流域及区域综合规划;
(二) 防洪、发电、治涝、灌溉、供水、河道整治与岸线利用等水利水电专项规划;
(三) 跨流域调水规划;
(四) 水土保持规划;
(五)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
(六) 水利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七)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
(八)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
(九)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设计;
(十)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图设计;
(十一)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咨询;
(十二)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
(十三) 本专业勘察、设计项目的施工指导和监督;
(十四) 水利水电工程的技术调查和鉴定;
(十五)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的项目包括以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
(一) 水库枢纽工程;
(二) 灌溉工程、供水工程;
(三) 跨流域调水工程;
(四) 防洪工程(堤防、分蓄洪区)、治涝工程;
(五) 河道整治、岸线防护与利用工程;
(六) 海堤建设与加固、海岸线防护、围垦工程;
(七) 水电枢纽工程;
(八) 水土保持工程;
(九)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十) 水利血防工程;
(十一) 其它水利水电工程。
第十条 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在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由本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下列报告和说明书的扉页所列审查(审定)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应由注册国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
(一) 流域及区域综合规划报告;
(二) 防洪、发电、治涝、灌溉、供水、河道整治与岸线利用等水利水电专项规划报告;
(三) 水土保持规划报告与方案报告;
(四) 跨流域调水工程规划报告;
(五)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
(六) 水利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九)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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