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国和生疏鱼

招标师考试资料汇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8-12 02: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人需要报考“招标师”?
作者:高子正
 【说明:随着招标师考试报名时间的临近,一系列问题更加突出:什么样的人需要报考?如何准备考试?以及考试注意事项,等等。都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些,往往在官方的资料和网站上看不到或者看不全答案。
  
  本人是已经退休的人员;身体有病,还在恢复之中。本人是不会报考招标师的;而且,不打算再参与有关的工作,如培训讲课或者出题判卷等等。
  
  因此,本人以为,可以从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角度,客观的分析一下,提供参考意见;当然,这样做也有明显的缺点:就是不知道内情,也不知道大家具体情况,难免有些猜测和片面。请大家注意。gzztitc 】
  
  第一点:“招标师”是中国特色的从业人员的简称
  
  从国家发改委的有关文件可以看出:“招标师”,是一种简称。如果,比较详细的描述,应该是:从事公共采购方面工作的采购招标师。
  
  其中,“采购”的内容,在文件本身和培训教材中,明确的写出。
  
  一般而言,各个国家的涉及采购招标的,都严格划分为:私人采购和公共采购(也常常称之为政府采购;或者联合国或世界银行那样的国际组织的采购招标)。
  
  各国的政府采购做法不同。以美国,韩国等国为例,是设在政府部门之内的专门采购部门完成的。有关人员,称之为“采购官员”,需要专门的聘任程序。
  
  对于私人采购,如各大公司的采购而言,多是要求“认证采购师”。
  
  我国的国情不同。对于公共采购,我国是采取政府部门监管;各个执行机构代理采购招标以及符合条件的业主可以自行招标等等办法的。
  
  所以,招标师考试的针对人们,目前是【本规定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现阶段不存在“投标师”的说法。
  
  由于“招标”是市场经济下的采购方式的一种,而且是公共采购主要的方式。所以,不懂得“采购”而只知道招标是片面的。国家的要求是一种全面的知识技能。这一点,看到培训教材自然会明白。
  
  第二点:什么样年龄的人需要报考招标师?
  
  在发改委负责人解释招标师考试问题时,讲过如下一段话:
  
  【问:请您介绍一下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七年多来,招投标法律制度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招投标行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专业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就有5000家左右,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标采购的专职人员近百万人。这些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提供专业服务,为保证招标采购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们没有详细的统计分析资料,本人不相信会有100万人参加招标师的考试。
  
  如何看待参考人员的年龄等情况呢?
  
  看一下报考条件。以最具代表性的条件分析。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如果,我们简单的计算一下,以6-7岁开始上小学,然后是6年的初中高中,再加上大学本科的4年,一共是16年的上学时间。到了毕业的时候,大约是22-23岁。在经过4年的工作,就是26-27岁。
  
  过于年轻,或者学历不够,可能不被允许报考;
  
  年龄过大,即将退休,不少的人也不会报考。
  
  因此,报考的主力,应该是30岁左右-50岁之间的中青年人。
  
  这一阶段的人们,上有老下有小,正是单位工作的主力;家庭生活的重担负担者。其中偏于年轻者,可能正在准备成家或者开始抚育子女;年龄偏大者,理解力增强,但是,记忆力下降;不少人还需要照顾父母和其他老人。……个人的困难,可想而知。
  
  第三点:在什么样单位工作的人员需要报考?
  
  从以上文件看出:“招标师“考试目前主要针对的人们,是那些现在在各种“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人们,也包括可能从事自行招标单位的相关人员。
  
  其他的人员怎么办?从有关文件中,我们也找不到不允许报考的说明。换句话说,本人的理解是,其他单位或者行业的人员,符合条件者,属于自愿报名和参加考试。
  
  笔者提一点参考意见:
  
  总的来说,就是应该根据你自己的年龄等综合情况,作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断。
  
  比如,你是一个施工企业的“投标”人员。要不要考招标师?那还要看你是否会一直在此呆下去。如果,有一天,“单位”不景气,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你想走人。那么,也许想去“招标代理机构”,那么,是否有“招标师”的资格,就可能成为选择条件了。
  
  如果,你是在政府部门工作,专门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管。需不需要考招标师呢?从上述规定看,不需要。你的工作性质是“公务员”,而不是需要有什么“职业资格”的。
  
  但是,过去常有的事情:一个政府部门的得力处长,根据工作需要,被派去担任下属国有公司的厂长或者总经理,情况就变化了。好比,如果律师都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而法官不是。那么,能做好工作吗?律师说的事情,法官都不懂,水平能服人吗?
  
  所以,从2002年开始,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演变成今天的“司法考试”。
  
  再比如,你是一名有关的媒体的记者或者相关网站的工作人员,需要报考吗?如果,你也和过去的我们那一代人一样,从毕业服从分配,直到退休,一辈子就在一个单位工作,也许,不用考虑过多的问题。可是,谁能说出今后二三十年的变化?
  
  我觉得,有条件的话,“艺多不压身”,还是多一项技能和证书,将来多一条路。
  
  第四点:会不会接着让我们考“政府采购师”?
  
  大家都可能有这样的想法:目前,我国是“两法并立”。按照《招标投标法》考完了招标师以后,会不会再接着让我们按照《政府采购法》再考一个“政府采购师”?
  
  本人也想过这样的问题。以个人的意见看,这种可能性很小。因为,首先,的确有不少有识之士提出建立政府采购的执业资格制度,但是,财政部门没有对此正式表态。本人理解,各个相应的集采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都是由各地财政部门抽调人员组建的,然后向社会上招聘人员。虽然,也会有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但是,那是传统的“伯乐相马”制,得用另外的办法解决。
  
  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在2009年1月的讲话中也提出:“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建立政府采购专业化队伍。”问题。他说道:“充分借鉴国外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持证上岗,形成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注意:财政部门还处于是“研究”如何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的状况阶段。
  
  而发改委和人事部提出的招标师考试办法,相对而言,是一种新型的“赛马制”。更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机制。
  
  其次,发改委和人事部,自2007年提出招标师水平考试以来,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包括集中聘请诸多专家,反复研讨制定“大纲”和编写100万字的培训辅导教材等等,历时2年,才发展到了今天即将报名和考试的地步。财政部的有关领导看到这些,自然会考虑有无这样的人力去做,以及如何去做等等问题。
  
  第三,从财政部发文,批准招标师考试收费办法来看,财政部门对此事,也已经表示了积极配合的态度。
  
  所以,本人以为,不必过度担心上述的顾虑。
  
  当然,再过几年;情况会不会有新的变化?谁也不敢说不会有变化,我也不敢。
  
  第五点:目前“招标师”证书的含金量
  
  拟分三个方面分析:目前这个证书的效力和作用;对于找新的工作它的可能作用;对于个人工作和退休后的经济待遇。
  
  先看第一方面。不少网友觉得这种“水平”考试意义不大,特别是一些已经有了建设部的“造价师”,“建造师”等等资格的网友,更会觉得那个证书才有实际意义。
  
  本人不敢说对建设部的有关资格都很理解,但是,觉得这是两回事情,不应该混淆。建设部为了规范从业人员,规定了一些工作必须有资格,也进行了大范围的考试。仔细考察,这些资格要求,大都是结合实践而提出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那是一种进步。
  
  建议大家再仔细看一看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上,林理文的文章。
  
  林理文的文章指出:『目前各类从事工程招标采购业务的人员约65%以上有经济师、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五花八门、略微沾边的职业资格,约30%以上无任何职业资格或与已有职业资格毫不相关,而从事各类货物招标采购业务的人员约45%以上无任何职业资格或与已有职业资格毫不相关。』
  
  所谓“招标师”是针对专门从事招标代理工作而言的。从考试的内容看,涉及到了技术,经济计算,项目管理以及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学科”或者专业。
  
  我的理解,它与建设部的资格规定不矛盾。如果,你的工作不涉及招标投标,只是计算工程量清单或者造价和标底,那倒不一定去报考;但是,如果,你的工作和招标投标密切相关,那还是应该慎重考虑的。
  
  还是林理文的文章指出:『招标投标职业资格的能力和服务范围是:所有领域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全过程相关技术经济、法律政策的全面服务。即包括所有行业的建设工程以及所有领域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的全过程、全面服务:包括编审招标采购方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公告;组织答疑、现场勘查,组织开标和评标,办理决标手续,组织其他方式的采购活动,组织合同谈判、签订、实施和验收;接受和处理质疑、投诉或诉讼等技术、经济、法律服务。
  
  可见,招标采购职业资格与咨询工程师(投资)、造价工程师的知识能力和服务范围虽然略有交合,但完全属于二个相关又不同职业知识能力的相互补充、包容,绝不可能相互替代,这类似于建造师与监理工程师的知识能力具有相互补充、包容,但又不能相互替代的道理是一样的。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具有独立、特定和宽泛的职业领域范围,是其他职业资格所不可替代的,这也是现代市场体系发展中,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必然要求。』
  
  所以,对于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人员,本人觉得更应该参加考试。
  
  这个“招标师考试”证书,是国家统一考试,是发改委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财政部等部门配合,应该说,含金量是比较高的;而且,如果,将来实施“职业资格”制度,不会再考。
  
  第二方面:假如,你需要调换工作岗位,再找一份新的工作,那么,这种证书会不会起作用?
  
  近两年,本人听说,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不少是强调“第一学历”的。许多人指责这是一种歧视。我们先不去管它争论对与不对,就看这是为什么。
  
  本人分析:为什么会强调“第一学历”?因为各种普通大学,都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后录取的,那是比较真实可信的。而后来的各校自行招收的各种“免试入学”的硕士、博士,就难免让人怀疑水平良莠不齐了。
  
  所以,这种全国统一考试的证书,肯定会对你找到新的工作有所帮助。
  
  第三方面:关于个人的经济待遇。
  
  本人以为,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付出了智力和劳力的辛苦,希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是正当的,也是理所应当的。
  
  目前,不少单位实行的,实际上是“工资为辅,奖励为主”的政策。这样,不仅由于个人收入是个敏感的话题,不容易获得真实的信息;而且,也不是占据主要位置。
  
  如果设想一下退休后的“工资”(应该叫做“养老金”)。目前,大家能够看到的是上一辈人们的情况。现实的事实是:即使同一班的大学毕业生,普通人员的退休待遇,不是取决于其水平高低,劳动态度和贡献大小;而是取决于其“身份”。
  
  我比较注意新华网上面的讨论。大体上,假设同班级同学,可以说:如果从企业退休,养老金是1000多元;而从“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媒体和其他),就是2000-3000元;而以公务员的身份退休,大约是3000-4000元。
  
  新华网论坛上,最典型的两个例子:
  
  一个是说,一个局机关的优秀处长,名牌大学毕业,G-C-D员,被派到下属企业去当厂长,当年就扭亏变盈利,被评为劳动模范;由于无人能顶替他,便一直干下去,工龄满40年,直到退休。按照企业最高标准,退休费是800元。
  
  在他下基层的同时,为了照顾他的家庭,组织上帮助把他的老婆(农村户口),办成城市户口,还安排让她在局里打扫卫生,干了8年退休。按照局机关的最低标准,退休费是1800元。
  
  另一个例子说,一位企业退休高级工程师2004年的基本养老金是712元,而他的妻子初中文化,也在本厂子弟学校教书退休,同年养老金才625元。经过五年连调,到2009年该高工的月基本养老金增长到了1,360元,而他的妻子按“国办法(2004)9号”文件,如今每月养老金已猛涨到3,500元,还补发了前几年应补加的数万元!
  
  **************************************************
  
  当今世界,有那个国家会实行这么荒唐的政策!
  
  我无语。我相信这些都是真的。不久前,我回到旧宅,与几个亲友聊了起来。在我们周围的工薪阶层中,退休工资最高的,是一位没有文化的街道老太太。她很早(50年代)就在居委会工作,虽未担任任何职务,但是,被认为“相当于XX的职务”,结果,按照公务员的某种待遇,退休工资为接近6000元!
  
  我们在感叹之余,有一点想法还是共同的:即使时间可以倒转,回到50年以前,我们还要上学,做一个有知识的人,而不做没有文化的人。因为,人活着不能没有钱,也离不开钱;但是,人不能为钱而活着。那是两种不同质量的生活啊!
  
  本人以为,政府部门应该尽快解决这种极不合理的现象;它们不仅严重的伤害了老一代工程技术人员的心,也产生十分不利的社会导向,对年轻一代产生影响,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是不利的。
  
  年轻的朋友们,不要被眼前这些现象所蒙蔽!向长远看,难道几十年后,中国还会是这样的吗?!你相信这样社会能够发展,进步吗?
  
  结束语:
  
  “招标师”考试是一种简称,是通过中国特色的从业人员水平考试,而为了建立相应的中国特色的,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一种尝试。
  
  它应该是一种新事物,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是由政府部门主导,成千上万从业人员“共同建设”而实现的制度。我们大家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去促进它的发展和成熟。
  
  期间,可能有许多问题,可能有不少不甚合理的地方。比如,招标师考试没有免考。所以,那些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被人们称为专家的,那些参与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审稿的招标公司的老总们,也要和青年人一起参加考试,去通过考试取得这个水平证书。
  
  从执业资格制度来看,本人以为,目前的做法只是初步和关键的,还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对于“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来说,“招标师”相当于中级程度;而初级或者入门阶段如何要求?我们的文件里面还没有提到。对于高级人员,我们只讲到“高级招标师”,那大致相当于高级职称中的副教授。难道执业资格中,就不可以再高一点吗?我国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最高级别只是相当于副教授吗?显然不是。但,那有待今后逐步补充完善。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6-8-12 04: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瓦(曹国平)谈如何备考招标师
  
  编者按:自2007年7月1日《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生效以来,招标采购业界对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一直颇为关注。为此,在对2008 年度(第四届)招标机构评选活动评委曹国平采访的过程中,中国国际招标网特就大家所关注的问题——如何备考招标师的问题进行了采访,以下便是曹国平先生对招标师考试备考的一些看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借鉴。
  
  今年是招标师考试的第一年,相信会有许多招标采购行业的专业人士参加这次考试。那么如何备考即将到来的招标师考试呢,个人认为,应该先从心理和物质两个方面进行准备。
  
  首先,是心理准备。
  
  要在思想认识上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个考试,因为这个招标师考试目前还只是职业资格考试,尚未列入执业资格系列,有许多从事招标采购的专业人员可能觉得考不考无所谓,理由各种各样,也有许多人认为这个考试值得参加。不管怎么样,如果你决定参加考试了,首先要知道你为什么要参加这个考试?参加任何一个考试,如果没有目的,那么就没有备考的动力和自觉性。我想,作为一名招标采购领域的从业人员参加招标师考试的目的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为了增加自己招标采购的业务知识而参加考试,以考试促进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通过四门教材系统的学习,相信在招标采购业务知识方面应该有很大提高。此种情况可以简称为“为学习而考试”。
  
  为了证明自己的招标采购的知识水平和解决问题能力,通过考试获得证书,希望自己能被别人或社会认可,有利于自己今后的工作或事业。此种情况可以简称“为证明而考试”。
  
  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参加考试,多一张证书多一门吃饭的手艺,今后若此考试变为执业资格考试,其证书价值更高,现在参加考试有购买“潜力股”的味道。此种情况可以简称“为证书而考试”。
  
  无论你出于什么目的,如果你不是为了考试而考试,备考态度端正了,那么你就算是有了正确的心理准备了。这样的心理准备,对于你今后在复习迎考阶段的学习心态的稳定至关重要,碰到学习中的难点问题不致于“厌学”,相信你通过循序渐进地复习,最终通过的考试机率将比为了考试而考试的人大得多。
  
  其次,是物质准备。
  
  做好了考试的心理准备,接下来应该是物质准备了。申请报考(填表盖章、交照片、验各种证件证明)、购买整套教材(四本一套的考试辅导教材、一本大纲),收集大纲中要求了解、理解和掌握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都是第一步。
  
  教材到手后,腾出专门的固定复习场地,检查书桌上的台灯等是不是适合你看书复习,可不要把你平时玩电脑游戏的灯光用到看书复习上去,标划重点标记的彩色笔墨,做习题的笔记本、看书时需要的计时小闹钟什么的等等,根据各人的习惯等都可以一并准备了。
  
  当然,如果有其他的非官方的辅导书或习题集出来的话,也可以选择性的购买一二本,但不宜多,此类辅导书,只作理解教材内容和测试对教材掌握的熟悉程度而用,最主要的复习用书还是一份《大纲》和四本一套的《教材》。国家组织的考试,很少有从教材之外出题的先例,除非你对教材的内容已经烂熟于心了,不要刻意去找一些不正规的机构出的所谓 “精选题”、“模拟题”。招标师的考试教材容量和难度都有点大,但从以住其他资格考试的先例分析,作为第一次考试,个人认为真正的考试试题难度应该不会太大,因此最主要的备考复习资料,还是以《大纲》和《教材》为主,不要让任何非官方的所谓复习资料和习题,打乱了自己的复习计划,甚至破坏了备考的信心。
  
  同时,有时间的话,不妨可以关注一下平时熟悉的有关招标网站,比如“中国招标协会网站”的《招标师》栏目和“中国国际招标网”的《招标师考试备战手册》专题,相信这里面会有考试的最新消息,可以及时获得有关备考的资讯,对一些有助于你复习的资料可以保存打印出来。
  
  如果你的工作或家务比较忙的话,你可以考虑着手调整安排分解一些了,要留出一定的复习时间,备考是要有充分时间的,只化少量时间,看一遍教材就能通过考试的人毕竟不多。
  
  是否要参加考试辅导培训班,可能也是大家备考时的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首先对于辅导培训班,要了解清楚是不是“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公布的正规培训机构,对于考前社会上出现的打着形形式式旗号的“培训班”你得仔细辨别确认其“正规性”。正规的培训班是对考试教材的详细讲解,以帮助考生理解教材、把握重点为目的,如果你对教材中的一些知识点感觉陌生的地方比较多,那么参加这类正规的辅导培训是有用的,如果你对教材的理解和重点的把握没有疑问,只是感觉记忆吃力,那么培训班可能对你作用不大,因为任何国家级的考试,正规的培训班都不会是“猜题班”、“押题班”,千万不要让“押题”耽误了你对教材的复习。国家类的考试,有个特点:教材的重点内容不一定会出现在试卷题目中,考试题目不一定是教材的重点内容。所谓“国家类考试,教材有重点,试题没重点”。
  
  当然,临近考试前,你还得准备进考场参考的工具:水笔、铅笔、橡皮、计算器、计时手表、身份证、准考证、饮用水之类的当天考试必备用具。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以上是我个人认为的备考招标师的物质准备。
  
  有了上述心理和物质两方面的准备,那么,具体如何备考招标师考试呢?由于教材正在印刷,报名估计要在六月份,而考试时间也在十月下旬,等大纲和教材全部拿到手了,再根据四个科目不同的特点,有针对性的作具体计划也不迟。复习计划中最主要的是四门教材复习时间分配和各阶段时间安排。分配好每一门科目的复习时间,不要平均分配,陌生的科目分配时间多些,熟悉的科目分配时间少些。每一门科目,何时“通读”、何时“精读”、何时“背诵”、何时“做题测验”、何时“冲刺复习”,也应该有个大致的阶段安排。
  
  “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不打无准备之仗,备考招标师从现在开始。你准备好了吗?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6-8-12 18: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师,是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催化剂
作者:曹国平
——阅《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后有感之一
  
  五一节放假的前一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公布了《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表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已经真正走近中国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身边。
  
  二年前,也是这一天,原人事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素质,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从业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今年恰逢《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也许,再过若干年以后,等到《招标投标法》颁布十五周年、二十周年的时候,中国的招标采购行业内一定活跃着,为数众多的被称之为“中国招标师”的从业人员,而中国的招投标市场令现今各方诟病的现状也早已不复存在了。
  
  趁着五一假期,阅读了《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对于大纲内容和国家对招标师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的要求,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也深感招投标主管部门,为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而从提高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素质着手之心良苦。
  
  就职于5000家代理机构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近百万的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随着《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的公布,终于有了第一份自己行业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国家标准。今后,这份标准今后也将是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学习职业知识和培养职业能力的目标指针。
  
  招投标是一种综合性交易方式,涉及法律问题、政策问题、经济问题、专业问题,专业技术性很强,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更需要实践操作经验。而招投标领域内,不规范、不公正,甚至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情况的存在,有的就是因为招标采购从业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质不高造成的。
  
  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是招投标领域内公平和正义的“防火墙”,也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组织者、引领者、实施者和参与者之一。因此,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就是提高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度。原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就曾指出:“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要推行招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
  
  也许有人抱怨会目前的招标师考试还不是执业资格注册类考试,但是,鉴于目前的条件,在建立职业准入制度的依据没有明确之前,只能先行进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目前的作法仍不失为是一种从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着手进而进行行业规范的有效措施,也是推动招标师今后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证,持证上岗的一个必要步骤。
  
  早在几年前,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成立,就是为中国招标师制度的设立预留了空间。这次《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的公布,预示着:招标师,开始为招投标市场的规范扬帆起航。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一个行业要发展,其行为主体除了人之外似乎都不可能担当,因此对从业人员的教育是最重要的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行业也一样。在行业内系统地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就象在贫困山区修建出一条通往外界的高速公路一样,将大大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相信,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建立,也将大大有利于我们的招投标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如果说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话,那么公布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就是这个项目绘就的蓝图了。
  
  《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的公布,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教材的出版发行,将极大地推动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系统学习招投标专业知识的热情,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会随着第一次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举行而将掀开一个新的篇章。
  
  如果我们的从业人员能够通过系统地学习,并通过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再加之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能够始终秉持一颗“公开、公平、公平和诚实信用”之心,那么将来何愁我们招投标市场的天空不是一个蓝蓝的天空呢?何愁我们招投标行业的明天不是一个美好的明天呢?
  
  由此我们相信:
  
  招标师,将是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份重要的催化剂。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6-8-13 09: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行为规范的法律基础
作者:陈川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招标师、高级招标师)行为规范共同的法律基础。对于前法,大家毋庸质疑,毫无疑问;对于后者,业内则有不同意见,为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讨论。
  
  一、《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法律特征
  
  《招标投标法》是民商法领域中的一部特别法,也是一部程序性很强的部门法。它既涉及私法范畴,也涉及公法范畴,具有两重法律关系。
  
  所谓“公法”,其本质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法律机制,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等;“公法”和权力“Power”相对应。所谓“私法”,则是在市场经济中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如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等。“私法”和权利“Right”相对应。
  
  所谓“程序法”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法律。《招标投标法》属于行政程序法;所谓“实体法”即是规定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实体法。
  
  招标投标就其实质上讲,就是合同法中规范的承诺和要约,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由于这种承诺和要约涉及第三者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从而又带有公法的性质。这样,对这种特殊的承诺和要约就必须在合同法之外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予以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招标投标法》立法的由来。换句话说,其立法宗旨是在保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同时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目的。
  
  《政府采购法》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部普通法,是规范行政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一部实体法。它主要涉及公法范畴,但也涉及“私法”范畴,同样具有两重法律关系。
  
  《政府采购法》主要规范政府部门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管理权限和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过程,显然其属于“公法”范畴,但是其采购行为最终要通过订立合同实现,适用于《合同法 》,订立合同又属于“私法”。显然,相对于《招标投标法》,该法的法律责任侧重于行政处罚,而《政府采购法》则侧重于“公法”,其法律责任侧重于行政责任。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公共采购大都通过立法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其内容涵盖了国家财政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实体性规定,同时也包括了采购的强制范围、主体、方式、原则、程序等程序性内容。其立法宗旨同样是保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同时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落脚点和《招标投标法》不同,该法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鉴于此,有学者认为,既然《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招标师行为规范的法律基础可以不考虑《政府采购法》。或者仅考虑该法涉及招投标的部门规章。
  
  我认为,作为一个合格的招标师,这是不够的。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涉及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中,公开和邀请招投标是首选采购程序,通过招投标不能满足者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其次,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再次,询价方式采购等。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活动有着重要的关联和交集,必须对其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认识。
  
  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联和交集
  
  (一)法律适用范围的关联和交集。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众所周知,在招投标活动中,国家计委3号令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作了具体的界定,即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范围包括了“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项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个类别。上述国有资金的项目如果招标人属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同样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这样,两法适用范围的交集给项目单位造成困惑。
  
  由于《招标投标法》实施在前,《政府采购法》实施在后,一般来讲,上述项目应该由同一事项的后法《政府采购法》予以规范。但《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特别法,《政府采购法》是一部普通法,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这时则应当由同一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但是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的财政部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关于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同《招标投标法》基本相同或者说该规章没有同《招标投标法》在实质上抵触的条款,此外,针对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政府采购法》还有一个除外条款,即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样,在实践中,使用上述资金项目,采购标的为货物和服务、且采购当事人又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采购。
  
  (二)法律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的关联和交集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2000年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由国家计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国家经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分别分工管理;即《招标投标法》的执法部门是由一家牵头,多家分别执法。多家分管的具体职能分工可能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作适当的调整。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但第六十七条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的执法部门是一家为主,多家分段执法。该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而不是指导协调。该法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国家计划部门负责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施工市场管理以及质量监理等方面发挥监督作用,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审计和监察。上述规定体现了《政府采购法》行政实体法的内涵。即规范政府部门执法的权限,称其为行政实体法。
  
  综合上述,在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执法;其中涉及政府采购范畴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同时规范,财政部监督管理,审计署、监察部和其它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加强监督。
  
  两法执法机关多部门管理是由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管理决定的,还留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痕迹。只要部门管理存在,多部门执法的现象就不会消失。而一部法律有多部门执法的弊病是众所周知的。
  
  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法律实践
  
  (一)准确把握项目的法律适用体系
  
  在《招标投标法》中称之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法》中称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这样“招标”和“采购”都有了特定的法律内涵指向,显然,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应当称之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招标师、高级招标师)。招标师应当针对具体项目选择准确的法律适用体系,之后,根据两法不同的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一般来讲,在项目组织招投标活动时两法有以下不同:
  
  1.强制规范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强制招标的范围既考虑了资金来源,还考虑了项目性质;《政府采购法》强制规范的范围只考虑资金来源。其中,《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项目资金来源完全是国家各级党政事业机关部门财政性资金, 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项目的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也可以是其他来源的资金如民营企业在强制招标范围项目中的资金。
  
  2.采购主体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当事人有明确规定,即国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等当事人是包括上述范围的所有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3.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法》的采购方式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方式除了上述两种外还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询价方式等多种方式。
  
  4.采购原则
  
  《招标投标法》的采购原则无论国内、国际,大型企业、中小企业一律平等,公平竞争;《政府采购法》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促进国内中小企业发展。
  
  5.采购程序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除个别部门,一般不是政府行政管理的环节;《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是各级财政部门行政管理的一个环节。
  
  (二)两部法律在招投标程序的主要不同点
  
  在两部法律体系中关于招投标的基本程序都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环节。但要特别注意,在两部法律及其部门规章中,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求各不相同,如公告发布的媒体要求、审批管理、投诉质疑程序等,招标人(采购人)应当按照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贯彻执行。
  
  由于在政府采购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财政部仅对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办法作了规定,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
  
  同《招标投标法》体系对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相比较,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18号令在总则规定了当事人回避条款,当事人包括了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而在招投投标法体系中,仅对评标专家有回避的要求;
  
  2、18号令关于邀请招标的邀请人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随机抽取3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邀请招标一般是招标人指定后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18号令对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有时间要求: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27号令对此没有规定;
  
  4、18号令规定了电子招标文件和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7号令有同样的条款,但增加了如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的规定;
  
  5、18号令对延长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有具体的规定,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3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27号令对此无规定;
  
  6、《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法律层次上规定了废标的四种情形: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众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第一种情形,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数量的界定以开标为界。开标后只有一家实质性响应标书也可以定标。这在政府采购中是不允许的。在政府采购的评标过程中出现了第一种情形即于废标,其所谓废标是指整个招投标活动废止。招标投标法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是指某个投标文件作废;
  
  7、18号令规定了开标前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程序,即经批准进入其他采购方式而不是重新招标;
  
  8、18号令在评标方法中规定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其中性价比法是政府采购中独创的一种方法;
  
  9、18号令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将评标报告提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决定中标供应商。即在评标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决定结果。
  
  27号令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十五日内最迟在投标有效期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10、18号令规定了中标公告的条款 。27号令无此规定;
  
  11、18号令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按照商业银行利息上浮20%退还本金和利息 。27号令规定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保证金;
  
  12、18号令规定采购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7号令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鉴于关于两法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一致和差异条款有专门的课题进行研究,本文仅就招标师在招标实践中的主要区别进行了总结不尽全面,仅供读者学习参考。另外,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方面,除了18号令外,还颁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以及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等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我认为,这些也是招标师在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同时应该掌握的。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6-8-13 19: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将对招标机构产生潜在威胁
作者:钱忠宝
  一年前,笔者在《招标代理机构-红旗到底能打多久?》一文中就指出: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对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潜在的威胁。这种潜在的威胁将表现在:长期参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企业人员,是否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如果可以的话,企业内部也就有了招标师。企业有了招标师,自主招标就是必然的了。”
  
  笔者的这个观点得到了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同。中招国际招标公司的代总裁郎朗也认为:
  
  “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去对待这个考试,而且,作为中国招投标协会的理事单位,我们也参与了一些相关筹备工作,比如大纲、部委文件等的研讨。但是,从另一方面讲,我们也感觉招标师政策对我们专职招标代理机构也带来一定的挑战,因为这是一种面向社会的资质考试,企业有了招标师,这样就为更多企业自主招标创造了可能。”详见: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1515118.html
  
  当然,无容置疑,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对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会起促进作用。但绝不能忽视对招标机构产生的潜在威胁。
  
  让我们再来看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企业自行招标是如何规定的:
  
  “第八条[自行招标]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二)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三)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
  
  (四)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上述条款略加分析,我们会发现:
  
  1.对于大型企业来说,第(一)款本来就比招标机构有优势。第(三)款也不缺乏。
  
  2.只有第(二)款是个硬条件。一旦具备该条件,自行招标就可能成为必然。
  
  3.对于效益较差的招标机构,将增加已获得招标师资格员工的“跳槽”风险(向效益好的大型企业流动)。
  
  笔者以为,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件好事,但对招标机构而言,就未必是件好事。款也不缺乏。
  
  2.只有第(二)款是个硬条件。一旦具备该条件,自行招标就可能成为必然。
  
  3.对于效益较差的招标机构,将增加已获得招标师资格员工的“跳槽”风险(向效益好的大型企业流动)。
  
  笔者以为,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件好事,但对招标机构而言,就未必是件好事。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6-8-13 23: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资料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

GMT+8, 2025-4-4 12:22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