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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关于“废物转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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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7: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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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怎么我觉得一般规定都是省级部门批,危险废物倒是市级部门批?????
是不是暗示了一个问题:危险废物不能出省?????

请高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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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7: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同时暗示,一般固废省内转移不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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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7: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内肯定要啊,人家说了设区的市批准。
可能地级市内不需要吧。
搞不清楚。
高人呢高人呢。。。以后编制标准啊导则啊技术规范都应该留个联系方式,要实行终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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