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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调查有如下规定:
1、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港口,验收调查应在主题稳定,生产负荷达设计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无法达到75%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下,注明实际工况进行验收调查。
2、对于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能力75%时,可以通过调整工况达到75以上再进行验收调查。
3、对于水利水电、输变电、油田开发(含集输油线),矿山采选可按其行业性质,在工程运行正常时即可开展验收调查工作。
对于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有如下规定:
1、验收监测应在工程运行稳定、生产负荷达设计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
2、对于无法整体调整工况到设计能力75%以上的项目。调整后能达到75%的部分,在75%以上时进行;对于无法调整达到75%的部分,验收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下,经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注明实际工况进行验收监测。
疑问1、水利水电、输变电、油田开发(含集输油线),矿山采选中的“在工程运行正常时”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下”?
2、无法整体调整工况到设计能力75%以上的项目,可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下,注明实际工况进行(验收监测略有不同,但大同小异)。所谓的“调整工况”的手段有哪些?那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是污染型还是生态影响型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时生产符合能达到(或调整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的,应达到设计能力75%以上才能验收,无法满足75%条件的,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下
,注明实际工况即可验收监测(调查)?
如果如1、2所说,那为什么要把水利水电、输变电、油田开发(含集输油线),矿山采选单列出来,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也没必要分开叙述,而且写那么多条?
望各位指点迷津,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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