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工作通知 NEW
根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规定,中国投资协会将于2007年12月17日—2008年3月16日对获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进行首次登记。请获得证书的人员在中国投资协会网站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栏目中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表》,按照填表要求,进行认真填写,然后,连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用挂号信或EMS一并寄送至中国投资协会认证部。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7号
国投大厦 1619房间中国投资协会认证部收
邮政编码: 100037
电话: 010—68096302、68096401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工作进展顺利
全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工作进展顺利。首次全国统一考试已于2007年4月举行,对考试合格人员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工作已经结束,首次登记工作定于2007年12月17日—2008年3月16日进行。
2004年12月,人事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决定对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认证制度。该项认证是为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水平评价的服务,由人事部、国家发改委共同指导、监督,由中国投资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按两部委110号文件规定,凡符合报名条件的,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设置四个科目,即:《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大纲和教材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7年,全国报考人数22643人,实考人数12992人,参考率为57.38%。2007年的考试合格标准为各科满分的60%,合格人数894人,合格率为6.88%。按照两部委110号规定,对取得证书的人员应进行登记。
2007年9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对取得证书的人员的登记管理做出了规定。
《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应鼓励其下属单位,包括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事投资建设的咨询、监理等服务,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总承包、总代理等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并已登记的的人员中优先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
根据人事部统一安排,2008年度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于2008年4月12—13日举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证书 办法 通知
附: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
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发放和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登记情况。
第三条 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中国投资协会颁发国家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投资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颁发证书后第91至180日,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隔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时间在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五条 中国投资协会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并办理登记或者再登记手续的人员的有关情况,向用人单位推荐。未办理登记或者再登记手续的人员,中国投资协会不向社会公布、不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申请表》;
(四)从事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经历的说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者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对上述(三)、(四)项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将按照第六条规定需提供的材料寄送中国投资协会或者直接到中国投资协会办理登记手续。中国投资协会对申请登记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首次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证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中国投资协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第八条 需要申请再登记的人员,应接受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由于特殊情况,未能在3年内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人员,应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申请再登记。
继续教育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经历的变更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者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
第十条 中国投资协会对申请再登记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登记证书》登记情况栏内加盖中国投资协会印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或者再登记;已经登记的,由中国投资协会取消登记,收回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
(三)在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不宜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应鼓励其下属单位,包括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事投资建设的咨询、监理等服务,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总承包、总代理等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并已登记的人员中优先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iac.org.cn/default.as ... 0&info_id=114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