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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 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辅导——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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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6 15: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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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障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一、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①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②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制定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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