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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和属性
1.含义: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2.属性:
(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活动,被监察的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执法活动。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代表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能拒绝。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和处罚方式
1.四种监察形式
(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
(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2.五种处罚方式: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主要有下列: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违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违章的行为。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八大原则)
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开原则
4.公正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劳动保障实体方面的一些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包括九项,即: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一)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非法使用童工,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违反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招用无流动就业证的外省农村劳动力,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人员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等违法行为。
还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及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许可证书等行为。
2.监督检查职业中介行为
检查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是否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等违法行为。
4.监督检查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事
根据《就业训练规定》的规定,检查就业训练单位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非法擅自开展就业训练活动,以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就业训练补贴等行为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规定,检查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否存在乱收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等违法行为。
5.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标准
(1)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等规定,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3)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安排未成年人、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
(4)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6.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检查缴费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月申报缴费数额,不缴纳和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伪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等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1.立案: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违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至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在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此外,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里所称的期限,是指自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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