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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
法律规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相当于很重的劳动强度。劳动法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性劳动。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一)经期保护(高度、温度、强度)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具体内容:
1.禁止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即: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业;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食品冷冻库房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3.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具体内容:
1.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时间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在劳动时间内需要产前检查的,应当算做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4.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是对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保护。在此期间,女职工享受一定时期的生育假期和生育待遇。具体包括有以下一些内容:
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而享受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2.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按90天算,则15天为产前假,75天为产后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3.如果孕妇早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4.如果孕妇难产,增加产假15天。
5.如果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如果怀孕流产,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相关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相关要求:怀孕不满 4个月流产,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 4个月以上流产者,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42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用于哺乳其婴儿的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最低就业年龄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是指16周岁至18周岁的劳动者。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二)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工作。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将专门制定相关规定。
(三)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人从事的劳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任何组织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具体规定包括:(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3)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年满18周岁。
(四)未成年工的身体检查制度
为保护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按法定年龄招收未成年工时,应当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取得身体合格证明以后,才能够正式被录用。未成年工被录用后,要根据劳动法第6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实施。
五、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国家规定造成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侵害,伤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其中,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劳动法》的有关规定(2条)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方法》的有关规定(7条)(出题考点)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予以3000元以内标准的处罚: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3)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4)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
(5)给予女职工的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7)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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